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昭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岳首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掩盖资产质量;

三、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

四、以自有资金替客户归还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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