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叶燕斐等?:推进银行保险机构ESG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

2022-08-10 20:00:40 中国银行业杂志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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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燕斐  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巡视员

谭 林  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601988)业》杂志2022年第7期

导语:ESG信息披露是银行保险机构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责任,执行监管规定,开展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应梳理现行披露要求和指标,研究建立统一的披露体系;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准确界定强制披露范围;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申诉回应机制,增强披露的公信力;加强各方工作协同,强化信息披露保障。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我国金融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保险业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了重要的融资中介作用,在负债端涉及众多储户、投保人、家庭和企业,资产端涵盖各类投融资项目,行业覆盖农林牧渔、采矿制造、建筑设施、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在直接融资市场,银行机构作为债券销售的主要渠道和重要购买方,发挥着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保险机构能否将可动员的社会资源投向符合新发展理念、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国家战略领域和社会合意方向,符合利益相关方的期待,及时、有效、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是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银行保险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重要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体系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社区、生态环境等各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和企业存款或保费收入,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能否将自身发展目标与国家战略相结合,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将资源更多投向环境友好、社会友好领域,需要及时、准确地开展信息披露,形成与利益相关方互动、交流、改进、反馈的长效机制。金融作为现代服务业,具有知识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资本回报率通常高于一般工商业企业,也要求其加强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方及时沟通,当仁不让,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是银行保险机构落实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信息披露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也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将信息披露作为有效资本监管第三支柱,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形式,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加充分了解银行承担风险的情况、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近期,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气候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出台规范性文件,为银行机构有效管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提供指引。我国监管部门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管理要求。其他区域或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欧盟要求银行、养老基金按照《金融服务业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确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框架,详细披露ESG目标、参考基准、投资策略。美国证监会于近日提出更加严格的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气候相关财务报表指标等信息。

信息披露是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速,作为资金重要供给方,银行保险机构既要面对极端气候事件引发的直接损失、供应链中断、资源短缺等物理风险,又要面对经济绿色低碳转型中的政策、法律、技术和市场偏好变化等转型风险。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帮助机构有效防范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及由此引发的各类金融风险;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高环境风险项目的顺利推进,避免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构建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防范声誉风险。

总之,ESG信息披露是银行保险机构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共同富裕目标,践行社会责任,执行监管规定,高效开展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在信息披露内容、框架等领域深入探索和实践既是我国银行保险机构遵循和适应国际规则的需要,也是引领和构建行业规则的重要领域和努力方向。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关注重点

从全球看,随着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意识的不断增强,信息披露工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银行倡议组织发布《负责任投资原则》,支持机构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部分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对ESG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开展了持续研究。目前,已形成一些有影响力的标准和成果,如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全球契约十项原则”、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指南》、二十国集团《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规则》、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准则等。

从国内看,金融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200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明确,各银行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阐述履行社会责任理念,明确在相关利益者权益、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同年发布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授信情况等。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应依法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2017年,《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境外机构和业务信息披露,防范声誉风险。对存在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境外项目,与客户事先约定,以适当方式及时披露项目名称、主要投资者和承包商名称、授信金额、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等信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明确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监督。

信息披露要兼顾全球发展的共同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一方面,工业文明始于发达国家,带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海洋生态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这是发达国家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初期或早期,在与发达国家一同面对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同时,还要面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导致的雾霾、酸雨、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迁导致的文化遗产破坏、企业忽视社会责任可能造成员工安全威胁等局域性问题。此外,发展中国家还面临贫困、饥饿、饮水、基础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匮乏的严重问题。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信息披露中要兼顾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海洋污染等全球问题和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基本公共服务匮乏等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

信息披露要兼顾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一方面,建设美丽中国、促进共同富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着眼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划的共同愿景和奋斗方向。国务院相关部门落实中央部署,先后制定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具体举措。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污染防治、乡村振兴、小微企业、节能增效等领域的支持,将金融支持和服务绿色发展、共同富裕作为ESG相关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2015年,联合国在可持续发展峰会提出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容包括消除贫困,消除饥饿,良好健康与福祉,优质教育,性别平等,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廉价和清洁能源,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工业、创新和基础设施,缩小差距,可持续城市和社区,负责任的消费和生产,气候行动,水下生物,陆地生物,和平、正义与强大机构,促进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等17个方面。银行保险机构ESG相关信息披露可积极借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研究完善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要兼顾正向信息与风险信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金融机构加强ESG信息披露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社会和人民关切的具体实践。银行保险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仅要公布金融服务带动社会投资、创造就业岗位、支持创新和技术进步、实现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减排量等正向信息,以便利益相关方了解银行保险业所做的贡献,还要主动公开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相关融资带来的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等负面信息,以及绿色转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资产搁浅、不良资产增加等风险信息,以便利益相关方客观认识银行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信息披露要兼顾效果信息和过程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不仅要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加强ESG管理产生的积极效果,还可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战略、政策策略、制度流程、风险偏好等结构化信息,使利益相关方不仅了解银行保险机构的金融服务带来的积极效果,还能认识到银行保险机构为确保积极效果得以实现的方式、手段和工具,增强利益相关方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信任和信心。例如,在环境信息方面,不仅要披露碳排放、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土地节约保护等效果信息,还可以披露在高排放、高污染行业的资产增速、退出计划和路径等过程信息。在社会责任信息方面,不仅要披露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总量和增长速度,还可以披露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考核评价、配套措施等过程信息。

信息披露要兼顾一般披露与特殊项目。银行保险机构不仅要披露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方面授信和投资情况等一般信息,还需对支持的特殊类型项目进行单独披露。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在支持核电、重大水利枢纽等项目时,由于项目的周期长、对周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复杂,银行保险机构除了做好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一般披露外,还需要单独披露上述具体项目的情况,例如,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辐射等环境污染,对周边居民带来就业、能源安全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信息。

信息披露要兼顾总量信息和颗粒度信息。以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为例,银行保险机构现有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主要涉及公车用油等范围一信息和外购电力、蒸汽、供热、制冷等范围二信息。范围三信息,即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虽规模大,但因数据质量、披露成本等原因,披露较少。花旗、汇丰、巴克莱等金融机构已开始对范围三信息的披露,但主要集中于旅游交通行业。中资银行保险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渐将电力、钢铁、制造业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行业纳入披露范围,同时根据范围三不同行业特点,设计排放物指标。在社会责任方面,也要兼顾总量信息和颗粒度信息,例如,除披露小微企业信贷规模等总量指标外,还可披露支持户数、首贷户占比、信用贷占比、细分行业等更具颗粒度的信息。

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梳理现行披露要求和指标,研究建立统一的披露体系。从国内监管实践看,与ESG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环境信息,分散在已出台的各类规定和文件中。相关原则规定主要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中,如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2007年)、《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2017年)和中国银保监会《绿色金融指引》(2022年)。具体指标主要出现在相关执行文件中,例如,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3年)、《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2014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等。下一步,要在现有信息披露基础上,全面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指标,借鉴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经验,围绕我国绿色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研究制定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特点的ESG信息披露框架体系,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增强信息披露意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

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准确界定强制披露范围。确定信息披露范围,需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首先,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充分反映本机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相关工作和成效,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其次,信息披露成本要在银行保险机构合理负担和可承受的范围内,信息披露内容过多可能造成金融机构数据搜集、测量计算等成本增加,因此,要准确界定银行保险机构自身和支持不同类型项目需要披露的信息范围和指标颗粒度,不能因盲目扩大范围造成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成本大幅攀升。最后,信息披露范围还要满足银行保险机构坚守风险底线要求,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有效防范和化解在减排过程中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提供支撑保障。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银行保险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既要重视公司战略、政策制度、流程管理、风险偏好等定性指标披露,也要重视定量指标披露。就定量指标而言,在公司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用水、用电、用纸及废物回收利用、视频会议占比等定量信息披露;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加强高耗能、高排放资产余额及占比、环境风险预警等定量信息披露;在绿色金融业务方面,主动披露绿色信贷、低碳信用卡、绿色理财、绿色投资等。

建立健全申诉回应机制,增强披露的公信力。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申诉回应机制建设,建立完备的申诉、调查、解决、问责机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互动,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要围绕利益相关方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诉求,及时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反馈,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权益提供救济渠道,强化对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加强各方工作协同,强化信息披露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ESG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以碳排放为例,可加强重点行业碳排放的统计与核算,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碳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中介机构可构建碳排放测算系统、碳排放因子库,降低碳核算壁垒及数据的获取成本。行业协会可积极研究探索具有实操性的信息披露细则或手册,对企业碳排放量核算边界、不同类型项目融资碳排放核算标准等进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可建立归集碳排放数据的管理系统,构建客户碳排放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和报告体系。 (责任编辑:李琪)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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