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5月22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受贿、贪污、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邰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对邰戈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发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邰戈利用担任吉林银行副行长,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4.45万元,其中505.64万元系未遂。2009年4月,邰戈任吉林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主管资产保全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222.43万元。邰戈还在银行贷款清收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24万元。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邰戈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邰戈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邰戈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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