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明确货币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数据垄断行为

2023-08-30 16:11:55 北京商报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李海颜)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8月30日消息,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鼓励数据依法合理利用,确保数据安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货币经纪公司提出“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明确可接受服务的机构范围,加强合作管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等四方面要求。

在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方面,《通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保障数据服务安全稳健开展。

在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方面,《通知》指出,经交易机构授权同意后,货币经纪公司可向市场提供交易机构的报价数据和成交意向数据,数据标准应秉承“最小必须、保护客户隐私、促进信息共享”的原则,涉及能够识别交易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得提供。

《通知》还对“明确可接受服务的机构范围,加强合作管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等方面作出要求。

在《通知》附件披露的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标准中,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具有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隐私性。除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外,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对外主动公布非公开数据信息。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滥用自身特殊地位,从事数据垄断行为或与第三方达成排他性数据合作。非经有权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不得销售或对外提供原始数据。

此外,《通知》还公布了货币经纪公司可提供数据服务的机构名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估值类机构,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同花顺(300033)数据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境内金融信息服务商以及标普全球亚太有限责任公司等境外金融信息服务商在列。

《通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应与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数据使用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数据安全、数据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发、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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