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人民银行网站公示拒收人民币现金案例,共有8起案例受行政处罚、7起未予处罚。
2023年10月起,人民银行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以下称现金)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有关规定,对线索核实查处。截至2024年4月末,对8起拒收现金法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核实124起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拒收现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予处罚。
人民银行表示,请各类经营主体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众支付方式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共同优化现金使用环境。
8起行政处罚案例如下:
案例1 :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蒲城县荆姚镇九年制学校实施了行政处罚。该校在2023年秋季开学报名当日,未设立现金收付通道,学生家长未能用现金缴纳学费。
案例提示: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设立人工现金收付通道,不得以“资金统一入账、统一管理”等为由拒收现金。如采取委托代收方式,委托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案例2 :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对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设有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工作人员对收取现金业务流程不熟悉,拒绝客户以现金缴纳车险费用。
案例3 :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该公司设有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工作人员对收取现金业务流程不熟悉,拒绝客户以现金缴纳车险费用。
案例4 :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分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营业场所未设立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工作人员向客户答复不收现金。
案例提示:保险公司等各类经营主体应提升工作人员守法意识,明确“拒收现金违法”及其法律后果,优化现金支付流程,提升客户用现体验,不得对现金支付设置门槛,不得以“业务环节多”等为由拒收现金。
案例5 :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北京达世行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未设置现金收付通道,不接受客户用现金购买车辆保险。
案例提示:提供“面对面”服务的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满足现金支付需求,不得对收取现金设置障碍。
案例6 :202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分行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分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财务制度明确可接受现金支付,消费者线上下单邮寄文件,上门揽收的工作人员不接受现金。
案例提示:线上预约、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支持当面收款的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不得以“途中容易遗失”等为由拒收现金。
案例7 :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对包头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设有人工收款窗口,办理定金、面积补差等业务均不收现金并张贴告示,消费者以现金缴纳204元房屋差价被拒收。
案例提示:提供“面对面”服务的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满足现金支付需求,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案例8 :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对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该公司为离店早餐车配备了收银设备,但因软件原因无法正常使用,也未制定消费者现金支付的解决方案,无法收取现金。
案例提示: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强化新业态现金收付场景策划,完善内控管理和业务流程,备足零钱,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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