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庄洗钱案牵出银行中层干部受贿、洗钱案件。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当事人高某甲、高某乙以妻子/妻弟的身份,分别协助时任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层干部的王飞转移受贿钱款300万余元、340万余元。经检察院公诉,高某甲、高某乙因帮助王飞转移受贿钱款,犯洗钱罪被判刑。
新案牵出旧案,王飞受贿、洗钱案件已于去年4月结案。据相关刑事裁判书披露,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飞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730万元。为了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王飞通过妻子、妻弟银行账户转移非法所得。最终,王飞因受贿罪、洗钱罪获刑8年半。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受贿达1730万元
利用妻子、妻弟转账洗钱购置房产
法院披露的刑事裁判书显示,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飞利用先后担任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单管理部副总经理(副处长)、收单管理部专家、信用卡中心商户发展部副总经理(副处长)等职务期间负责外卡收单作业和外卡业务管理工作等职务便利,为业务单位深圳财宝公司在先期业务引荐、日常管理、消费交易争议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受贿共计1730万元。
财宝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某于2014年10月左右认识王飞,王飞主管农业银行(601288)外卡商户接入,财宝公司与农业银行开展外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合作业务。
刘某担心在合作良好的情况下被终止合作,每个月都会给王飞10万元,后来提高到每月20万元,通过公司账户转款的方式给他的表弟,再安排表弟提现后交给王飞。
在接受大额贿赂后,2022年1月,王飞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妻弟高某乙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形式转移受贿款共计100万元,后用于购买个人房产。
2022年9月19日,王飞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投案自首,同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将被告人王飞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王飞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王飞住处80万元现金予以扣押。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王飞在家属帮助下退赃2万元。
法院认为,王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飞还为掩饰、隐瞒其收受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存现后再转帐的方式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对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王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半,并处罚金155万元。
明知钱财来路不正仍提供帮助
两姐弟协助亲属洗钱获刑1年
在审查王飞受贿案的过程中,浦东新区检察院发现了王飞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涉嫌提供银行账户供王飞转移、转换资金的洗钱犯罪线索。
在王飞案的证词中,其妻弟高某乙曾表示,2021年底,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一趟北京,姐夫王飞说单位发了一笔100万元的现金奖金,想借用他的银行账户存一下这笔钱,等他需要用的时候再让他把钱转给王飞。
在他答应后,王飞从房间里拖出一个粉紫色的旅行箱,他没有清点就拖走了,存钱的时候总计是100万元。2022年过年前,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把钱转给王飞,他就分54.5万元和45.5万元两笔转了过去。
此后,王飞以发放奖金,用钱买房为由,先后多次让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帮助自己存现转账。
对于王飞的大额现金“奖金”,高某甲与高某乙期间意识到可能来路不正,出于担心曾询问王飞现金来源,得到的是王飞“不要多问”的回答,二人并没有进一步深究,反而予以放任并继续帮助存现转账。经查,高某甲协助王飞转移资金300万余元,高某乙协助王飞转移资金340万余元。
2023年6月30日,高某甲、高某乙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3年6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明知王飞的现金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其性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帮助王飞转移受贿钱款,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洗钱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帮助隐瞒、藏匿、转换不法财产的情况。对此,承办检察官介绍道:“我们不是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是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交往情况,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认定洗钱犯罪行为。作为王某的近亲属,本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可以辨别,如此大额的现金与王某职业及财产状况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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