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融兴村镇银行违规被罚 为哈尔滨银行全资子公司

2024-10-14 15:24:0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0月12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景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19号)显示,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违规发放贷款;隐匿不良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景德镇监管分局对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万元。

同时,高寿林(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忠库(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敏(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汇洋(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健雄(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雷唤晨(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行违规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景德镇监管分局对高寿林警告,处10万元罚款;对王忠库警告,处5万元罚款;对彭敏、于汇洋、徐健雄、雷唤晨均处以警告。

哈尔滨银行(06138.HK)2024年半年报显示,哈尔滨银行对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股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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