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细则公布 单个投资者额度上限100万元

2021-05-07 09:28:37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许予朋

  自去年6月央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共同宣布在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以来,历经近一年筹备,“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终于出炉。

  5月6日,记者从央行广州分行网站获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流通上限1500万元 单个投资者不超过100万元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细则》规定,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

  《细则》强调,在开展“北向通”业务时,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内地代销银行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确认港澳投资者未在其他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而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也只能选择一家内地合作银行。

  额度方面,《细则》规定,“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得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另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

  同时,《细则》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推动投资便利化 营造优质生活圈

  据央行介绍,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

  实际上,今年2月,央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已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跨境理财通试点有效运行、风险可控。

  3月,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曾在公开演讲中表示,眼前工作重点之一就是争取尽快落实“理财通”:“大湾区人口超过7,000万,是内地最富庶的地区之一,居民理财需要正处于起飞阶段,‘理财通’将为大湾区居民提供跨境投资的便捷渠道,并为香港财富管理业带来新的增长点。”

  中银香港首席经济学家鄂志寰则撰文表示,跨境理财通将推动大湾区财富管理业高质量发展。跨境理财通将为内地居民投资香港理财产品扫清政策障碍,显著增加香港理财客户数目及资产管理规模。业界普遍预期,跨境理财通试点推出后,将进一步丰富现有投资渠道,方便三地居民进行跨境理财产品投资,平衡现有资产摆布。

  记者注意到,除了“理财通”,今年广东省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还提出,要扩大金融双向开放,深入推进“深港通”“债券通”“理财通”,积极探索“保险通”。可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深融合的跨境金融联通体系,将成为粤港澳三地共同奋斗的目标。

(责任编辑:曹言言 HA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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