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卡之旅”第二站主题沙龙精彩回放

2004年04月20日05:33  


  农行要对借记卡收费,随之而来的是工行、建行……他们师出何名?中消协直指其霸王行径,可消费者代言人的胜算又有几何?

  和讯银行频道将邀请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崇宇先生、朱敏律师就这些问题与您面对面地交流,为您答疑解惑。

  主持人:各位网友,欢迎大家再次做客和讯主题沙龙。今天到场的嘉宾是证泰律师事务所的宋崇宇律师和朱敏律师,欢迎二位!

  主持人:最近,关于银行卡收费尤其是借记卡年费的问题,是沸沸扬扬!当事各方,也就是各大银行、银行借记卡用户、中消协、银监会,对此事的看法也是各有不同。所以,我们请二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银行卡收费到底是合理不合理?

  主持人: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事态的最新发展,"日前,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针对这一问题对10个城市的1000位居民进行了调查,被访者中有90%的人手中拥有借记卡,其中75%的人不赞成银行借记卡收费."

  主持人:好,可以说这条新闻是我们今天沙龙活动的一个大背景,也代表了广大借系卡用户的心声。下面,我们来请宋律师来谈一谈,银行借记卡收费到底有哪些依据?

  宋律师:这个问题,我主要来谈二点。一是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有权利收取年费,二是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利收取年费。为什么这样讲?让我们来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来找寻答案。

  宋律师: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从以上的法律条文来看,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不是慈善机构,根据市场运行法则,它有权利要对自己的服务取得报酬。

  宋律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2003年10月26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2003]第3号令,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再加上今年年初,中国银监会宣布:已经赋予各银行对借记卡收费的权利,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中国银监会不再做规定。

  宋律师:另外,借记卡的成本是非常庞大的,截至2003年底,全国发放的银行卡数量是383472830张,其中借记卡占到37000多万张,一张卡本身的成本在1.5到2元之间,40万元一台的制卡机一般制作40万张左右的银行卡后就会报废,摊到每张卡上的费用为1元左右;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一般都要上千万元的投入,主机必须3年左右更换一次以达到扩容目的,相应的配套设备也要及时更换,这些都是围绕银行卡发生的成本费用。此外,一台ATM机也需二三十万元,还需必要的人力、现金成本。所以,各大商业银行根据《暂行办法》对银行卡章程作出修改,增加对借记卡收取年费的行为是合情合理,有法可依的。

  主持人:看来银行借记卡收费是有经济和法律依据的,因为银行为广大借记卡用户提供了服务,而这种服务是有成本的!

  主持人:好,我们还是来回忆一条新闻--"农行有关负责人称,从国际经验看,国外借记卡大部分收取账户管理费或手续费,即使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对卡上的存款支付利息。而在我国,银行对借记卡里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息付息,收取一部分费用来弥补利息支出,并不过分。"我想请教一下宋律师,这种所谓的"国际经验"能不能作为银行卡收费的依据?

  宋律师:从我自己的理解来看,这只是一家之言!我来介绍一下瑞士和英国的情况,我想通过这两个离子,大家就会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很好的理解!

  宋律师:在瑞士,银行卡早已融入当地人的衣食住行.虽然,瑞士的金融业高度发达,但类似国内工行牡丹灵通卡之类的储蓄卡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对于储蓄卡, 瑞士银行不但不收年费,甚至连卡的成本费都不收  宋律师:英国各家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信用卡、借记卡和储蓄卡这些最为普遍的卡,一般都没有收费.英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汇丰银行负责个人信用卡业务的人士说,该银行发放的个人信用卡和借记卡除了收取利息之外,不收任何其他费用  主持人:感谢宋律师的经典案例!通过以上二个例子,我想广大的网友,尤其是银行借记卡用户,会对"国际经验"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主持人:在银行借记卡收费事件中,有些用户的反应是非常激烈的,比如湖南有一位刘先生,他声称要去法院起诉农行!为什么,部分用户的反映会如此之强烈呢?宋律师:我想用户的反应如此激烈,其原因恐怕有二:一是,某些银行违反公示原则;二是某些银行的做法有违反合同法之处。

  宋律师: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订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宋律师:从法理上讲,借记卡用户与银行的关系应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银行无权单方面变更、修改合同。若银行单方面做出变更行为,则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况且在当初签订的办卡协议中,规定不收年费,即使现在有了新的政策,也不应溯及以往的老用户。

  宋律师:另外,若银行直接扣划年费属于强制措施,如建行在各营业网点贴出的公告中称:"如果4月1日前客户没有到银行销户、退卡,那么银行将视为客户同意收费,年费将自动从持卡人的帐户上扣除。"这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即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事实上,此举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主持人:谢谢宋律师的精彩回答。通过宋律师的深入分析,我想我们会在银行借记卡年费的问题上,有一个很好的理解。本次沙龙的时间马上就要了,请朱律师来为我们总结陈词!

  朱律师:谢谢大家!刚才宋律师已经就借记卡年费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我想引用中消协的观点来为此次沙龙结尾。

  朱律师:中消协对银行卡收年费的四大观点。

  朱律师:一是对新办卡的消费者,银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要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不进行告知,视同规定不存在。

  朱律师:二是对已经持有借记卡的消费者,银行并未声明收取年费,而且当初银行当初为了竞争,是主动地把大量的卡送到消费者手中,因此银行对已生效、受法律保护的借记卡服务内容进行单方变更时,应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即任何一方无权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朱律师:三是对于工资卡、交通卡、车船税卡等委托性质的捆绑卡,《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谁委托谁付费",银行不得向委托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费。即便收费,也应该由企业、交管部门、税务部门支付,而不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朱律师:四是如果银行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强行划扣年费,可依据消法第35条、40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和延长免费服务时间。

  主持人:谢谢朱律师的总结陈词。再次感谢二位光临和讯主题沙龙!和讯银行频道(bank.hexun.com)将为本次沙龙做精彩回访!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全部评论>>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卡之旅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门推荐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