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利用离婚方式逃废银行债权

2008年03月11日08:48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万敏

  全国人大代表、工行浙江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金颖颖建议,某银行在信贷资产保全中遇到这样一起特殊案件:借款人甲在与乙的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申请一笔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贷款到期前甲与乙协议离婚,并将所有财产划归乙所有,离婚后甲借高利贷归还了这笔贷款。还贷后不久,甲隐瞒了已离婚的情况又向该银行申请了相同数额的另一笔贷款,用于归还所欠高利贷。现这笔贷款逾期,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一笔贷款属于甲乙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争议,对于第二笔贷款是否也属于甲乙夫妻共同债务则有争议。

  为维护交易安全,培育市场诚信环境,建议最高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堵住法律漏洞,即“债权人就一方于婚姻关系终止后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原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清偿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除外。”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内部业务指导的方式,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的规定精神处理此类案件。

(责任编辑:周亚琼)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热点
商讯
热门推荐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