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泰州法院披露银行行长违规担保导致重大损失的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2月出生,原系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科创园支行行长。
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原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2011年7月更名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科创园支行行长期间,为帮助该行客户泰州市金江鹅业有限公司向赵某借款,李某未经审批、授权,违规在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函和借贷合同上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这一违规举措,意味着在金江鹅公司不能还款的情况下,由银行无条件代为清偿全部债务。
然而事与愿违,借款到期后,金江鹅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随即提起仲裁,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导致泰州农商银行被执行连带偿还资金人民币4611.34万元,给该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损失尚未挽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半。
一审宣判后,李某上诉表示对其量刑过重,其垫付了利息弥补损失,希望二审改判缓刑。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上诉人李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给泰州农商行造成巨额损失,且至案发前损失尚未挽回,李某称为泰州农商行“弥补了利息损失”得不到现有证据的证实,且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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