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
12月1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崛起的原因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值得关注,相关监管应逐步跟上,“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
肖钢认为,由于金融监管的包容和适度,近年来不少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迅速崛起。机构可以通过设立、控股、并购获得多种金融牌照或类金融牌照,一些没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实际也在经营金融业务、打擦边球,有的机构则模糊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的边界,甚至将非金融领域通行的一些做法运用到金融领域,不少创新处在灰色地带。
肖钢表示,必须看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目前已进入到“金融资本+技术垄断”新阶段。
问题具体体现为,首先,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型科技公司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大量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形成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次,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仍然不充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难以分辨营销手段背后的金融风险,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维权难度较大。
另外,头部公司可能形成行业事实上的垄断,主导行业话语权,对数据隐私的保护也存在漏洞。此外,可能存在技术安全的风险,缺乏应急管理机制,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肖钢建议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监管。即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数据归属权和私有权的管理;加强反垄断的监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适用性。
肖钢强调,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涉众群体大、外溢性强,应当参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采取宏观审慎的管理,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银行监管指标。同时针对创新业务出台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交叉和传递。
在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方面。肖钢也建议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数据归属权和私有权的管理。防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滥用用户数据,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一步落实投资者管理,做好风险揭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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