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淮河农商行原董事会成员丁某多次向该行原董事长王某、原行长张某和副行长李某行贿。
2010年至2014年间,丁某向王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200克金条以及价值2400元的瓷花瓶,向张某行贿6万元,向李某行贿6万元。丁某表示,因为其实际控制的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公司需要在淮河农商银行贷款,且三人在贷款审批和发放方面比较有话语权,所以才向三人行贿。
在谈及给王某行贿时,丁某称,王某作为银行一把手,在贷款审批、发放上有一票否决权,只能和王某搞好关系。而王某确实没有在贷款问题方面刁难丁某,在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上都很快,对丁某公司的项目建设也有帮助。
据判决书披露,绿景房地产公司在淮河农商银行共有贷款1亿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张某将丁某行贿的6万元退还给了丁某。在张某退还赃款后不久,就传出了丁某被安徽省纪委调查问话的消息,王某随之也将大部分赃款退回。截止判决书公布前,三人均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但行贿受贿已经成为事实。2019年11月,潘集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以丁某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因丁某此前有缓刑在身,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
此外,李某因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退还全部赃款,被免于起诉。王某已另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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