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的违法放贷行为,终究受到了法律制裁。
12月26日,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刑事判决,银行支行长违法放贷,且使用假身份证贷款供自己买船,最终一审被判刑11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赵某在怀远农村信用联社(后改制为怀远农村商业银行)朱疃信用社任主任、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指使时任该行信贷员的被告人李某等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在未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采用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等手段,违规为他人办理贷款886.4万元。
期间,被告人赵某使用假身份证,让李某为其办理贷款230万元,用于自己购买船舶在长江跑运输。上述贷款至今未能收回。
另据贷审小组成员张某证言,赵某在朱疃信用社负责期间对外发放不正常贷款2000多万元,即借款人不是用款人。张某表示,“2010年2月以后,因我是贷审小组成员,我不在贷款资料上签字,贷款就不合规,所以赵某让我在贷款资料上签字,但我不知道这些贷款的真实性。”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9月7日被告人李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的身份证件从本单办理贷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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