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之一,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规范文件今日出台。
12月27日,银保监会、央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明确定义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下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同日,银保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对相关问题给予回应。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表示,“我们配合银保监会做此通知,比较关注同类产品适用同类规则的标准,实现功能监管。总体来看,通知对标了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限制、产品定义等保持一致,同时考虑了银行理财的特殊性,适用估值核算的规模控制有一些考量。对于过渡期前后的衔接问题也有合理安排,对下一步推动银行理财资管行业的整改有积极促进作用。”上述负责人称。
几个重点
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资管新规发布后,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此次《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
明确定义: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此次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市场关心的相较货基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是否更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根据产品不同的特点进行了不同的安排,不能简单说是更严还是更松。”
可投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債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不可投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赎回管理更具体: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是否会导致资管新规整改推迟?
2017年下半年以来,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现金管理类净值型理财产品。
此次《通知》对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以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加强杠杆管控和久期管理。比如,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在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银保监会、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制定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限制较少、流动性较高,成为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的“香饽饽”。此前,银行理财的转型进度引发市场探讨,此次征求意见的出台后,是否会导致资管新规整改进度的进一步推迟?
“我不认为银行理财转型必须依靠现金管理类产品,推出这样的产品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现阶段的需要。”对此,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表示,从整个资管行业看,监管非常鼓励银行有科学定位,对自己的资管产品类型、价值有明确定位和战略规划,既能匹配流动性,又能匹配风险收益。
关于资管新规整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监管充分考虑整改力度推进把握,目前整改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整个整改的一部分。“因此在理财产品转型中,现金管理类产品只能是作为一揽子产品中的一个重要、特征鲜明的组成部分,但不鼓励银行只依赖这类产品。在此基础上,产品的调整是和整个理财行业产品转型结合在一起的。”
产品收益率会否降低?
另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通知》发布后,是否导致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下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需要首先确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再比较收益走势。“此前各银行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不一。其次,该类产品因为流动性高使其本身的收益期望值就不是很高。因此对于影响,需要从长期评估收益情况。”
此外,为了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稳要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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