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下午,央行在官网公布了由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三天前的12月24日,央行副行长刘国强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三大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透露,该文件将会很快印发。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
《通知》在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债券违约处置的四项原则:一是底线思维原则,坚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是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解决债券违约问题;三是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引导市场各方严格履行规定和约定义务;四是平等自愿原则,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各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权利义务。
二、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推动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受托管理人在有效授权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开展有关活动。鼓励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条款,鼓励建立分层次的持有人会议议案表决机制。
三、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
关于债券发行人。在要求发行人遵守契约精神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违约信息及处置进展的披露义务。强调发行人要积极参与持有人会议,并积极回应债券持有人的诉求。
关于债券持有人。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强调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引导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债券违约救济原则,为后续违约处置衔接提供保障。此外,《通知》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强调投资者要树立风险自担意识,主动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
关于中介机构。除强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外,《通知》还重点对中介机构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并明确利益冲突行为发生后的处置要求;二是要求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强化评级机构风险揭示能力;四是增强担保和增信机构担保责任。
四、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
为提高违约债券处置效率,《通知》明确在继续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同时,《通知》规定违约债券的处置进展及结果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持有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为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市场秩序,《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一是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依法依规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市场融资进行一定程度限制;三是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逃废债企业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多个配套文件,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以下简称《处置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程》)三大系列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悉,制度制定过程中,交易商协会以“遵循市场需求,借鉴国际经验”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成员智慧,并深入研究国际市场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吸收国际市场经验,集中解决市场呼声较高、需求迫切的问题。交易商协会先后征求了多轮意见,覆盖主承销商、发行人、投资人、评级机构、会所、律所等200余家境内外市场参与主体,并组织了多次专题座谈会与相关部门、市场参与主体对违约及风险处置方式、受托管理人职责、强化持有人会议机制在风险处置中作用等专题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处置指南》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作用
近年来,伴随宏观经济增速下行、经济结构调整,风险事件及违约情况有所增加。前期,市场自发处置违约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对此,《处置指南》总结经验,并针对问题专门做出指导,以提高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人权益,旨在帮助有条件的困境企业度过流动性危机。
《处置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违约及风险处置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违约及风险处置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公平清偿、诚实守信等原则。
二是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职责与权利,包括强化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同时明确持有人的权利和可采取的措施。
三是总结了多元化处置路径措施供市场参考。《处置指南》总结了三大类处置路径,并依据不同处置路径的法律关系,细化流程,明确了持有人会议、信崽披露等相关环节的要求。具体路径包括:调整基本偿付条款、债券置换、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同时这些措施不仅可适用于违约债券,对于未发生违约但偿付存在较大的险的债券,发行人也可以与持有人协商采用相关措施,提前化解风险。
通过《违约指南》的发布,市场各方可清晰、明确地知晓违约处置中各方权利义务、可采取的措施,处置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司其职、及时地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指南》明晰了市场化违约处置手段和庭外重组流程,补齐制度短板,引导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也有助于提高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人权益。
二、《受托管理人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作用
受托管理人制度源于美国,绝大多数欧美等成熟市场发行的债券均聘请了受托管理人,其可代表投资人集中参与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破产等司法程序,对提升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逐步常态化,违约债券陆续进入司法渠道,引入受托管理人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中集体行动困难、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的间题,有助于健全违约处置机制、推动违约处置效率提升。
《受托管理人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解决了与司法程序对接不畅的问题。《受托管理人指引》推出后受托管理人可以代表整个债项的投资者集中参与申请财产保全、诉讼、破产等司法程序,相较单一投资者自行参与司法程序,既提升了处置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引入专业机构、提升处置效果。除主承销商外,引入具备丰富处置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利用其资产处置或诉讼优勢,备案后可开展受托管理业务,既能给子市场更多的选择,又有利于发挥“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的作用。
三是强化利益冲突防范、保护投资者利益。受托管理人是代表投资者利益采取行动的,能够客观独立开展受托管理业务非常重要,为此《受托管理人指引》从利益冲突的禁止情形、防范机制、信息披露等不同维度明确了利益冲突防范的具体要求,并允许投资者可通过持有人会议机制变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或怠于行使相关义务的受托管理人,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是做好过渡期安排、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受托管理人指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供市场成员开展受托管理业务的搭建和备案相关工作,并明确了过渡期以及存量债项适用受托管理人机制的具体安排。
《受托管理人指引》的发布,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风险及违约处置的机制保障,也便于债项的投资者集体通过受托管理人开展统一行动,同时,也有助于协助投资者更好地衔接司法程序,提高违约处置效率。
三、《持有人会议规程》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作用
持有人会议机制是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制度,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发布持有人会议规程,经多年实践,持有人会议机制已成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随着债券市场风险及违约事件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对持有人会议机制帯来新的挑战。市场各方对于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表决议案类型、召开程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顺应市场发展、解决市场急迫需求,协会对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规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建立了分层的议案表决机制,提升持有人会议在庭外重组中的作用。充分借鉴境外关于议案分层的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债券要素变更等六大类事项为特别议案,给存续期债券重组提供了可能性和灵活度;
二是强化持有人会议机制在发行文件的约定,提高持有人会议效力。明确持有人会议机制在发行文件中的约定要求,细化会议决议效力相关约定条款,以“发行文件约定、自律规则规定、投保条款配合”的方式,通过发行文件的合同效力强化持有人会议法律效力;
三是优化会议召集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会议召开成功率与透明度。降低会议有效参会比例,提高会议召开的成功率。优化议案制定机制,提升会议召集透明度。增加召集程序缩短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机动性。明确召集人査询持有人名册的权利,解决会议召集难的问题。强化会议议案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潜在投资者知情权;
四是强化持有人会议参与各方的权责义务。完善召集人职责,强化发行人及相关机构的配合和答复义务,增设关联方申报关联关系的义务,完善律师的见证方式与内容,明确违规后果,提高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
规程修订以后,将更有利于债券相关方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促进共识的达成,提升议事决事的效率和效力;同时也更有利于风脸事件的化解和稳妥处置,保障投资人权益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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