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唐某宝以来凤县大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名,骗取湖北银行恩施分行贷款8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宝以大唐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28日,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公司,骗取湖北银行恩施分行贷款共计800万元。
唐某宝在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贷款形成逾期,后由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公司向湖北银行恩施分行代偿贷款本息。从而唐某宝骗取贷款的行为未对湖北银行造成损失。
2019年12月,来凤县法院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唐某宝的辩护人提出,唐某宝主观恶意不大,贷款用途真实,湖北银行没有损失,且唐某宝已经与农发担保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等,请求法庭对唐某宝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唐某宝的犯罪情节较轻,采纳辩护人请求对唐某宝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唐某宝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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