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靖宇农商行前员工刘某违法发放贷款,逃亡两年后终获制裁。
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间,刘某在担任靖宇县农信联社西南岔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时,明知赵某冒用他人信息贷款,不严格审查相关贷款资料,并在冒名贷款材料商签字确认,多次为赵某办理顶名、冒名信用贷款共计34笔,共计113万元,至今仍有105.58万元未归还。
资料显示,靖宇县农信联社在2014年改制更为靖宇农商银行。时任靖宇农商银行景山支行行长庞某表示,在其当景山支行行长时,刘某是其下属,2015年刘某违法放贷被农商行知悉后,庞某曾找到刘某了解当时情况,并知晓贷款使用人是赵某。
之后,靖宇农商银行统计刘某冒名贷款明细单,并要求赵某在上面签署“以上贷款由我使用,由我偿还本金及利息”。签完字后赵某失踪,造成靖宇农商银行105.58万元损失。
两年后,即2017年6月,靖宇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到靖宇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刘某违法放贷一案立案侦查。此时刘某已经出逃,公安机关随即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直到2019年8月13日,刘某才在洮南市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逃亡两年的刘某最终迎来法律的制裁。2019年12月,靖宇县法院以刘某犯违法放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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