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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管箱业务成银行反洗钱死角

2020-01-02 13:13:31 第一财经日报  王凡

  在电影《谍影重重》第一集中,男主角先是走到银行柜面写下保管箱密码,再以掌纹和指纹通过电脑判读,最后成功让银行将保管箱送到小房间内让男主角独自开箱,虽然最后男主角取走了保管箱内的现金、护照等物品,但留下保管箱内的手枪和弹夹归还给银行保管。

  保管箱出租也是国内银行常见业务,不但大型银行出租保管箱,连基层农商行都有80%以上比例承作保管箱出租业务。其实客户在银行租用保管箱,和在银行开立账户本质上并无区别,只不过银行针对企业或个人账户进行KYC,比起针对保管箱进行KYC要容易些,因为保管箱首重保护个人隐私,当客户将要保管的物品放进保管箱时,银行不会派员在旁监督,造成银行无法确认保管箱内的保管物品都是合法且来源没问题,这就像上述《谍影重重》剧情中,保管箱中居然出现手枪和弹夹等违禁品,银行却浑然不知,这便是保管箱业务对银行的风险所在。

  因此,保管箱业务很容易成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死角,当银行为客户提供保管箱出租服务,代客户保管有价证券、现钞等金融资产时,非常容易衍生出潜在的洗钱风险。

  目前国内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洗钱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层面:

  1、核查最终实际使用人困难

  除非银行采用如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手段,否则仅靠书面证件的形式审查,很难判断出面租用保管箱和最终实际使用保管箱的为同一人。

  2、保管箱内可能存放现钞等来源不明物品

  出于尊重保管箱租用人隐私的原则,银行一般不会询问租用人保管箱内存放何种物品,如果存放现钞或有价证券,自然就不知道这些金融资产的来源,对银行来说就很难降低洗钱风险。

  3、无法适用以可疑交易模型排除可疑识别目标

  银行对于一般账户采取的反洗钱作业,可通过追踪资金流上下游来获得蛛丝马迹,但保管箱业务由于是实体存放,银行无法追踪背后真实交易背景和资金去向,当然也就无法以传统的可疑交易监控模型,识别潜在洗钱活动,所以保管箱业务的反洗钱可疑分析,往往只能靠人为经验判断。

  由于保管箱业务在后续交易监控、可疑识别等方面难度较大,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人民银行特别要求加强对保管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也要求银行建立保管箱客户的准入审查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数据及事务历史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2号文”)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保管箱出租服务时,须了解保管箱实际使用人员的背景;同时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也专门针对保管箱业务提出须强化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因此银行在承办保管箱业务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建立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的制度。

  此外,上述2号文还规定了银行在针对保管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应比照开立银行账户的规格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自然人在银行开户相同,也要取得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九项信息,具备条件的银行甚至会要求预留租用人指纹信息,以作为同意开通保管箱服务的前提条件,确保每次开箱作业租用人本人都会到场。

  对已与银行本身建立其他业务关系的客户,在评估客户风险等级时须将租用保管箱业务也列入评估依据内,如此才能掌握客户的风险全貌,另外要注意,单次保管箱出租业务的租赁期限,不该超过行内规定客户身份识别最长的期限,避免因出租保管箱合约期限过长,导致客户失联或不愿意配合KYC的风险。

  最后,银行为降低保管箱出租业务的洗钱风险,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降低客户现场开箱风险

  当客户至银行申请开箱时,除需要验证租用人身份信息,并确认是租用人本人到场外,还须登记陪同开箱的其他人员身份信息,并针对陪同人员进行反洗钱监控名单扫描,将保管箱的开箱信息及陪同开箱人员信息,全部纳入银行内的反洗钱系统进行分析。

  2、异常情况识别

  如果保险箱的租用人存在一人租用多个保管箱、短期内多次频繁开启保管箱、数人或不同人频繁陪同开启保管箱等情况时,银行都须对是否有潜在不法活动特别提高警觉。

  (王凡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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