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违法放贷的案件,犯案人为湖北孝感农商银行毛陈支行行长夏某刚。
总览判决书全文,夏某刚在发放贷款时,严重不履行个人职责,不仅在贷后贷前审查时未尽个人义务,甚至在发放贷款时主动要求为贷款人作假。
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2日,孝感农商行毛陈支行向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简称巨龙石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笔,金额合计1000万元,其中敞口部分500万元。
2015年7月底,毛陈支行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巨龙石油法定代表人吕某失联,且公司已经停止经营。2017年9月22日,孝感农商行将向巨龙石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列为不良贷款并核销,截至案发,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造成损失共计489.6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夏某刚作为该笔贷款的调查人和第一责任人,在贷前调查中没有按规定对巨龙石油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且没有到交易方公司进行调查,也没有对交易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夏某刚在贷款额度核定、申报过程中,违规将巨龙石油的专用设备按照通用设备进行抵押核定,造成抵押物由原有的20%抵押率提高到50%,抵押物明显不足值最终造成毛陈支行巨大损失难以追回。
另一起案件虽然没有造成孝感农商银行财产损失,但仍旧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张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孝感农商银行毛陈支行申请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由于张某缺少贷款所需资料,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夏某刚为了能让此款更快放出,主动帮助张某伪造了一份购销合同。
2014年11月24日,毛陈支行发放此笔贷款,为了逃避监管,夏某刚指使张某妻子,先将该笔贷款打给供货方,然后将贷款分流打入张某和其表弟银行账户。
张某在得到此笔贷款之后,并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其将其中的110万元转借他人用于归还贷款,将30万元用于妻子美容消费等。
该笔贷款到期后,张某于2015年11月9日归还了全部贷款。
法院认为,夏某刚在任孝感农商银行毛陈支行行长期间,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张某贷款业务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办理巨龙石油承兑汇票业务时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019年12月,云梦县人民法院对夏某刚数罪并罚,判处夏某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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