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河南舞钢农商银行前员工骗取贷款的判决书在网上披露。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袁某民,男,1967年4月出生,原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台信用社(2015年12月,改制为河南舞钢农商银行八台支行)信贷员。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袁某民在担任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台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其儿女等多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贷款资料及借款人、保证人签名的手段,冒用上述人员的名义在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台信用社骗取七笔贷款共计148万元。
据魏某证言,舞钢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本行职工不允许给直系亲属办理贷款。因为袁某民已经在信用社给儿子办理了28万元、女儿29万元贷款,后经八台信用社开会决定,把两笔贷款转到了魏某名下。
因为没钱归还这两笔贷款,袁某民被舞钢农商银行开除,并于2017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案发后,袁某民家属以价值9.75万元的福特翼虎车代为偿还贷款,舞钢农商银行对对袁某民表示谅解。
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袁某民采取伪造贷款资料及借款人、保证人签名的手段,冒用他人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148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民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袁某民10日内退还河南舞钢农商银行13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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