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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法院披露集资诈骗案:吸纳资金900余万 主犯获刑13年

2020-01-20 11:21:19 和讯银行 

  1月20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某志,初中文化,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

  经法院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志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他人身份证在长春市注册成立吉林省民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虚构其父拥有3000万元债权,并策划了以转让该债权为由的集资方案和操作模式。

  于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赵某志雇佣业务团队在九台区内商场、超市、街路旁向行人发放传单,以11%-13%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志以此种方式共骗取多人集资款人民币901.39万元。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志于2017年9月以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采购原材料需要资金的方式,在吉林安图农商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7800万元。2018年4月,吉林安图农商银行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

  不过,对于骗取银行贷款的指控,法院并未认定。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志向吉林安图农商银行申请办理的7800万元贷款,均是按照银行规定程序履行的,并提供了相应的抵押担保(作价1.78亿元),抵押财产的评估作价也是经过银行认可。虽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利息,但提供了足额抵押物,客观上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不予认定。

  对集资诈骗的行为,赵某志辩称,“我认为是债权转让,没有犯罪。”

  法院指出,被告人赵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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