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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山东将调整优化监管指标,放宽小贷杠杆至5倍

2020-02-22 14:04:40 新京报  黄鑫宇

  继广东、重庆之后,山东地方金融监管方亦公开表态,疫情期间调整优化小贷等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各地方金融监管方在改进监管方式、传递监管温度的同时,近期记者也注意到,对于违规者,监管方保持了此前的处罚力度。

  新京报讯(记者 黄鑫宇)2月21日,山东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山东监管方表示,将适度放宽优秀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至5倍;同时,将对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短期财务性投资比例”等部分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本通知共分为三大部分、10条内容(下称“鲁10条”)。为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支持措施落地,“鲁10条”明确提出,将适度放宽优秀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贷公司,经山东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

  其中,通过银行、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新增融资60%以上应用于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恢复生产。

  关于部分监管指标的调整优化,“鲁10条”要求,适当调整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类评级指标,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为支持企业恢复生产,鲁籍小贷公司“小额、分散”的监管指标,将调整为“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鲁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短期财务性投资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60%”。

  如果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按照“鲁10条”的规定,将不受上述限制,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

  “鲁10条”的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

  一周前,即2月13日,广东金融监管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即“粤中小企业18条”)。在该项意见中,记者注意到,广东首提将适度放宽优秀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至 5倍;且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

  5天后,即2月18日,重庆金融监管局就小贷、融资担保等类金融机构,分别发布《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通知》(即“渝小贷9条”)、《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积极防控疫情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渝融担12条”)。重庆金融监管局表示,将引导渝籍小贷公司等机构助力疫情防控,发挥金融支持作用。同时,加大监管支撑、维护行业持续发展。

  以“渝小贷9条”为例,重庆监管方表示,疫情期间将加强对小贷融资业务的窗口指导,支持渝籍小贷公司用好用足2.3倍融资杠杆。同时,将加强与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机构在抗疫捐赠和防疫支出的税前扣除、纳税申报以及借贷诉讼纠纷等方面出现的现实问题,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当下受疫情影响的不只是中小微企业,亦包括了一部分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

  来自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官网信息,2月10日,联盟在线举办了疫情对小贷行业影响分析研讨会。会上,小贷机构相关负责人谈到行业目前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例如,在无法开展新业务的情况下,仍须支付融资所产生的利息与经营支出,小贷公司运营压力加大;此外,疫情之下小贷行业正常的收放贷等业务,亦受到了间接影响。

  疫情期间,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且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机构,改进监管方式、传递监管温度的同时,记者也注意到,对于违规者,监管方保持了此前的处罚力度。

  2月20日,湖南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取消衡阳市石鼓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7家湘籍小贷公司的资质,即日起此7家小贷公司将不得从事发放小额贷款等相关业务。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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