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9人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揭示了利用公民信息犯罪的冰山一角。
利用购买的公民信息开设1万余个银行账户
2018年4月,薛某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组建了一个工作室,在雇佣几人之后,通过利用网上买来的实名认证过的手机号注册淘宝、京东等平台的新用户,之后领取网购平台给予新用户的优惠券购买商品,再将购得的商品售出谋取利益。
一年之后,这种“薅羊毛”的手段似乎已经无法满足薛某的胃口。2019年2月,薛某找到黄某夫,两人经过商议后决定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开设银行账户出售谋取暴利。
其中,黄某夫负责提供开卡技术支持,教授如何利用黑客技术和软件绕过银行系统验证。薛某负责从网上购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绑定的银行卡号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银行账户。
与人们平时所用银行账户不同,利用这种手段的开立的账户为银行设立的Ⅲ类账户。所谓Ⅲ类账户就是可以在1000元以下限额内消费缴费支付的账户,这种账户不能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也不可以支取现金和转账,但是它依旧可以成为薛某等人进行兜售的产品。
薛某联系多人参与开设Ⅲ类账户的违法行动中。经人介绍,薛某认识了王某浩,并承诺给王某浩工作室每人4000元/月的工资,使得王某浩工作室4人全部加入到这次活动。
一个月的时间,薛某聚集7人开设银行账户,黄某夫负责远程教授非法开卡技术,通过诸多银行APP漏洞和使用抓包软件,几人累计利用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开设1万余个银行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黄某夫利用的银行APP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几乎所有类型的商业银行均有涉及。
罪犯最小年龄20岁 妨害信用卡管理均获刑
利用这种手段获取银行账户再出售属实暴利。判决书中虽未列出具体获利情况,但在部分审理查明部分和辩护人提供的辩词中可以粗略推算。
法院审理查明部分中披露,薛某向除其自己工作室的人(共5人)转账4.5万元。薛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在利润分成方面,薛某及其他人占比50%,黄某夫占50%。仅从这两点中就可以看出,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薛某几人的犯罪行为为其带来了超过10万元的收入。
但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无法持续性获利。2019年4月,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掌握了薛某的犯罪证据,薛某经传讯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余人也陆续到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薛某9人的犯罪团伙中,有6人是“90后”,其中仅有黄某夫一人具有大学学历,最小的罪犯出生于1999年,犯案时刚满20周岁。
经过侦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薛某等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法院审理时,多名罪犯的辩护人提出,由于薛某等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仅为Ⅲ类账户,不具有信用卡功能,不宜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则认为,薛某等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法院指出,薛某、黄某夫在本案中系主犯,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其余7人系从犯,判处7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利用公民信息犯罪值得警惕
得益于Ⅰ、Ⅱ、Ⅲ类账户的区分,Ⅲ类账户只能绑定Ⅰ类账户才能够使用,且不能用于存款及大额转账,薛某等人开设Ⅲ类账户对于银行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但是这种利用公民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值得警惕。
近年来,利用公民信息犯罪的案例不胜枚举,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在进行兜售已经形成了固定的黑色产业,一旦违法犯罪分子获取了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这类信息在互联网上伪造一个虚拟但是真实的“你”。
拥有身份信息后,通过各种手段,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四件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U盾),就足以让犯罪分子得到巨大的好处。
曾有媒体报道,在购买“四件套”之后,人们可以进行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一、利用假身份进行隐匿;二、利用伪造资料骗取贷款;三、洗钱;四、注册壳公司等。
对于身份被泄露的人而言,上述任意一种行为,都可能带来巨大的、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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