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交行纪检监察组完善监督执纪有关工作报告制度

2020-03-19 09:17:5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印发《关于建立监督执纪有关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案件审理报批制度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不断延伸监督触角,扩展监督视野。

  “制定各直属机构纪委报告监督执纪有关工作的制度,是驻交行纪检监察组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对于监督执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关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推进中管金融企业派驻机构改革的内在要求。《报告制度》的建立,为推进纪检机构‘三为主’制度的落地明确了路径,也为有效破解直属机构纪委监督执纪难题指出了方向。”驻交行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告制度》注重实操性,进一步明确各直属机构纪委向驻交行纪检监察组报告监督执纪有关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报送内容,并强调了对口报送部门、报送方式与报送频率,充分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领导为主的要求。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驻交行纪检监察组将落实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对各直属机构纪委书记年度工作考核,对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瞒报漏报的,视情节予以通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将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报告制度》以问题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案件审理报批制度为“骨”,着力理顺工作思路,明确刚性约束,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为“筋”,持续加强政治监督与日常监督。将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务实地、有针对性地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权力行使慎之又慎,权力约束严之又严。

  增强监督执纪实效,就要遵循程序规矩,注重“事后审查调查”向“事前监督检查”转变。《报告制度》中处处体现出“事前把关”这一要义,如在“问题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中明确要求:各直属机构纪委对本单位干部员工立案审查可能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处理的,在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前,应将立案呈批报告报送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驻交行纪检监察组领导批准后反馈。这一方面体现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对纪委的监督首先来自党委,在压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同时,也夯实了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则体现出要在线索处置的起点、审查调查的节点等关键环节,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知情权、领导权和监督权,确保各直属机构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把讲政治、守规矩的要求贯穿始终。

  落实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领导为主的规定,不仅仅是操作层面上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它更大程度上是对广大纪检干部的政治检验。驻交行纪检监察组将以此项制度为抓手,着力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不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 || 责任编辑 徐梦龙)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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