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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防范

2020-04-01 13:17:11 第一财经日报  夏岚

  和P2P公司不能直接放款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因可以用自己的资本金对个人或企业放款,导致银行在承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时,会面对较高的洗钱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客户多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户,由于股东组成多样,加上放款客户数量众多,股本资金来源自然较为复杂。

  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风险可分为三方面,首先是出资环节,根据银监发〔2008〕23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总体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当然是为了避免小额贷款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丧失放款审查过程中独立性的考虑。

  另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而且从银行融入资金余额也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是为防堵不法分子将上游犯罪所得,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多、出资资金来源复杂的特性,通过设立或增资小额贷款公司,再利用利润分配或转让股份等方式,成为漂白不法资金的管道。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环节也面临相当的洗钱风险,根据上述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应坚持“小额、分散”两大原则,目的在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放款,并要求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但也因为客户定位在小微企业,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具备数量多、来源又复杂、客户身份识别(KYC)不易的特性,客户有可能以非法所得的财产,先以抵押、质押后取得贷款,再通过放弃权益任凭小额贷款公司处置的手段进行洗钱,甚至也可能利用虚假项目或合法项目申请贷款后,再以非法所得偿还之前的贷款,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除此之外,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还可能因资金不足而进行非法集资,明确违背上述23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限制。

  银行应采取以下具体行动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风险:

  1、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高风险客户

  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高风险客户的原因很多,如因股东人数多、持股比例分散、受益所有人识别难度大,导致出资资金来源核实困难;加上贷款客户数量也多,交易对象又有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等洗钱高风险行业,会造成资金来源和去向复杂,给银行监管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同属金融业,但在风险控制能力及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与一般的银行相比仍嫌不足,反洗钱工作上更可能存在疏漏,这都是银行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必须小心的地方。

  2、强化并深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对首次发生业务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应按股东出资排序,对出资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全面实施强化尽职调查措施(EDD),同时要求强化尽职调查措施须涵盖一定比例数量的股东,重点在识别财富来源、出资资金来源、股东从事的行业、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及是否存在冒名出资等情况。

  其实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也是法规要求的反洗钱义务主体,银行只要对其反洗钱内控的有效性进行了解和评估,就可知道小额贷款公司会为银行带来怎样程度的洗钱风险;特别是在业务存续期间,银行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持续识别,按高风险客户规定,每6个月便须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关注股东是否发生变化,及是否有被主管机关处罚等情况。

  3、可疑交易监控也是识别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很有效的手段,特别是在交易对手的可疑交易监控上,须重点关注是否涉及洗钱高风险行业,若交易对手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没有在与这些交易对手的往来中隐藏资金真实流向,都是银行必须落实的反洗钱工作。

  (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文)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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