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金融支持实体、支持中小微企业,一直是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主题。
那么,如何量化评价银行的小微金融的服务效果?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信贷投放,体制机制建设,重点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监督检查等五方面,完善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情况的监管评价。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
具体来看,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在评价结果的运用方面,《办法》明确,将通过以下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一是向单家商业银行通报评价结果。二是将评价结果抄送商业银行的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三是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较好的商业银行。四是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在评价的组织工作上,《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由属地银保监局进行监管评价,共分为五个环节:首先,商业银行按照《办法》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第二,银行自评完成后,监管部门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第三,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第四,监管部门在初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第五,复审结束后,监管部门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最后是档案归集环节,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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