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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设立和运作将发生哪些变化?来看新旧办法详细对比!

2020-04-15 09:52:33 21世纪经济报道  方海平

  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和对外开放工作要求,强化信托公司监管,银保监会结合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和行业转型发展实际,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

  “原办法”是原中国银监会于2015年发布的,包括“附则”在内共7章75条;“新办法”共7章77条。两版办法大框架基本不变,7章具体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附则。

  框架结构上的调整主要第六章“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原办法中,该部分包括信托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开办其他新业务共6节内容。新办法中的该部分删除了原来第5节“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第6节“开办其他新业务”,新增“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出资人要求:对内收紧 对外放松

  机构设立部分,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所调整,对“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新增“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表述。

  在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基础上,新办法加强了对取得控股权的出资人的要求,新增“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基础上新增对取得控股权的出资人要求,新增“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

  对出资人的要求新增一条“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删除了原办法中“承诺5年内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限定期限“5年”,该条变为一条永久约束。

  收紧了境内出资人条件的同时,新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删除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

  业务范围调整显示信托监管方向

  在第五章“调整新增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品种”的部分,新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

  该部分的第五节“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第六节“信托公司开办其他新业务”整体删除,新增“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显示了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和鼓励方向。与此同时,对于许可的业务范围具体行政许可上有所放松。

  比如,对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所要求的条件有所放松,删除了“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和“监管评级良好”两个条件,该条款下的12大条件变为10条。

  此外,在信托公司的特定目的信托业务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两大业务要求中,均删除了发行产品(或开办业务)前要向当地原银监分局、原银监局报告并抄送原银监会的要求。

  新办法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以固有资产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

  新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比如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持有被投资企业不得超过5年。同时还规定,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等等。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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