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骗贷案,尽管未能给两家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骗贷人员依然难逃刑罚。
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崔某在担任哈尔滨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斯公司)负责人期间,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的手段,授意公司法人与龙江银行哈尔滨南阳支行签订循环借款合同,获得南阳支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崔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出借、公司日常经营。
2014年9月,崔某用同样的虚假资料续贷200万元。贷款下拨后,崔某将贷款用偿还个人债务。上述贷款到期后崔某无力还款,该贷款后由他人代为偿还。
除了从龙江银行骗取贷款,2015年4月,被告人崔某与总经理乔某经预谋,由乔某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向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申领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800万元。交通银行道里支行拨款后,崔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公司经营。
贷款到期后,崔某无力还款,现被害单位正对抵押物申请执行。经司法鉴定,用于在交通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共价值1544.61万元。
经侦查,2018年8月,被告人崔某、乔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崔某、乔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哈尔滨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崔某、乔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12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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