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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公告

  根据《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广东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分别受理广州市及广东省内其他各地市(不含深圳)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举报事项。

  (受理条件)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2.有明确的被举报人;3.有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1.不符合《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2.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3.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4.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5.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6.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7.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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