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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如何修订?央行代表:完善向全国人大报告制度,赋予对重要金融机构直接检查权

2020-05-21 17:53:4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志锦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纳入立法规划。今年1月16日,人民银行召开的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认为,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法律规则体系。2020年要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重点立法。

  记者了解到,截至5月21日,有多位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拟提交的建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他们分别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崔瑜此前担任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人民银行法》实施和修订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

  据记者梳理,建议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二是为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履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三是纳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四是完善金融监督管理相关条款。

  明确建立现代央行制度

  去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

  根据央行网站,央行历史沿革中“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阶段为“1993年至今”。早在199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1995年3月,人民银行法通过,这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杨小平建议,明确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并将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一条。中央银行制度是一国经济架构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赋予中央银行机构地位、职能目标、政策工具、运作规范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也适应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变革的大趋势和金融市场发展动向。

  为进一步体现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中国特色,徐诺金建议在法律的修订中,完善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报告制度。

  徐诺金称,建议将现行制度修改为人民银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业稳定情况的工作报告。

  根据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明确人民银行新的法定职能

  徐诺金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中,增加下列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等。

  杨小平建议,将“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指导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承担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等新职责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人民银行更好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朱苏荣建议,一方面,应将《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的领导下,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各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与作用。

  赋予对重要金融机构直接检查权

  杨小平表示,当前,面对金融业务跨市场、跨机构的融合发展趋势,金融监管存在套利空间。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他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职能,赋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检查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同时建议,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赋予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应向所在地区银保监分支机构建议权,便于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朱苏荣建议,结合履职实际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与地位。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框架。

  完善宏观审慎管理

  杨小平建议,将完善双支柱调控框架,特别是宏观审慎框架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上、总量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可在微观上、结构上发挥效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打通金融和经济彼此促进、融通发展的双向通道,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真正实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崔瑜建议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建议增加专门章节,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丰富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可采取执法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其他约束手段等解决目前央行监管操作性不强、措施和法定职责不匹配等问题。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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