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双城区农信联社两名时任信贷员违法放贷分别判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庆、刘某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隆信用社任信贷员期间,被单位任命为互为“AB角”审查信贷工作人员。
上述供职期间,二人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填写农户贷款材料,通过帮助贷款农户夸大固定资产和收入等手段虚假为贷款人评级投信,并在明知贷款人所借的33笔贷款共计人民币345.5万元实际系他人使用情况下,违法给予审核发放。
经过信用社清收,仍有人民币37.13万元的贷款金额尚未收回。2017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庆、刘某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庆已将未追回的贷款本金偿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二人表示谅解。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庆、刘某春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刘某春犯、徐某庆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12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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