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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兄弟单位”190万,这名农信社员工缘何被重判十年?丨金融法眼

2020-05-26 20:52:04 新浪网 

骗贷后流亡2年,高某刚最终还是迎来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高某刚,利用名下公司职工、股东的名义,先后两次向“兄弟单位”平顶山卫东农商行行骗,共计骗取190万贷款。

2016年案情败露后,高某刚选择逃亡。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逃匿两年后,高某刚于北京被警方抓获。等待他的是漫长的十年铁窗生涯。

利用名下公司职工、股东名义

骗取银行190万贷款

判决书显示,高某刚1980年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大专文化,原系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判决书同时显示,高某刚还是平顶山市鑫昊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昊源公司)、平顶山市民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审理查明, 2015年,高某刚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以鑫昊源公司职工张某1的名义,向平顶山卫东农商行申请贷款。从作案手段来看,高某刚以张某1为购货方,以鑫昊源公司会计刘某为供货方,向银行提供虚构的钢材购销合同,自己则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中协调。

2015年4月20日,张某1收到平顶山卫东农商行发放的95万元贷款,随后将款项转入刘某账户。刘某又按高某刚的要求,将其中的90万元转入高某刚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此后不久,高某刚以相同手段向平顶山卫东农商行再次行骗。具体来看,高某刚通过以鑫昊源公司股东郑某为购货方,民洋公司为供货方,向银行提供虚构的平顶山市御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最终骗取了95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自称未给银行人员“好处”

贷款获批因“同属一个系统”

平顶山卫东农商行缘何在短时间内接连被骗两次?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内容,高某刚能够顺利从银行骗取贷款,主要是因为其以银行从业人员的身份从中协调,同时骗取了多名担保人的信任。

据担保人供述,高某刚在找到他们担保时,只是称办理30万元的贷款,在同意后,高某刚便拿出几张空白的表格让其签字。直到贷款逾期后,担保人方才知道高某刚贷款了95万元。

而据高某刚供述,平顶山卫东农商行的经办人员之所以能审批通过相应的贷款,主要是由于其彼时供职的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卫东农商行同属一个系统,工作人员相信他。同时,高某刚表示,其在这两笔贷款过程中,没有给过银行人员任何好处。

“高某刚是信用社系统的人,通过内部同志打听他们的担保能力都没问题。此外,我和高某刚是一个系统的,没有很深的交情,这笔贷款他是担保人和介绍人。”平顶山市卫东农村商业银行员工朱某如此供述。

逃匿两年后在京被抓

被判贷款诈骗罪获刑10年

2016年4月,因两笔贷款陆续到期,高某刚无力偿还贷款,遂选择逃匿。同时,高某刚亦被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辞退。2018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民警在北京市对京台高速进京车辆检查时,将高某刚查获。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对高某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同时责令高某刚退赔被害单位平顶山卫东农商行经济损失1470270.2元。

一审判决后,高某刚不服上诉,辩称其贷款用于偿还生产经营的钱款,也支付了利息,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请求从轻处罚。

对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高某刚在其自身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伪造购销合同,以张镇珠、郑某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后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贷款时,高某刚并不具有偿还巨额贷款的能力和保障,后在支付小部分利息后拒不偿还贷款本息,改变电话号码和住址,逃避还款义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表现形式都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从金融机关获取贷款,最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侯华龙律师表示,从量刑来看,按照《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的最低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贷款诈骗罪的最低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侯华龙律师表示,对于两罪的判定,应当主要考虑主观方面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高某刚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对于其判罚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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