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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后,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企业放贷过程中这些变相收费都要禁止!

2020-05-27 09:31:2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朱英子

  该《通知》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5月25日,银保监会公布,近日联合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把出台新措施、细化旧政策、系统化原禁令三者并举,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明确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强化了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与激励的作用。

  此前,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已经开展过多轮治理,《通知》相较于以往又多了些更具体的要求。

  一位银行业研究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总的来说还是为了能让降准降息释放的流动性能够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和两会提到的“创新直达经济的货币工具”是一脉相称的。

  信贷环节明确10个“不得”

  《通知》中要求银行在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具体有十点,如下:

  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

  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

  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

  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

  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

  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

  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

  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助贷环节实行“两个严禁”

  《通知》中严卡第三方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赚取的费用以及准入标准。要求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此外,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并实行“两个严禁”:

  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增信环节明确各自承担的费用

  《通知》指出,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

  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

  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具体来说:

  1、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

  2、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1、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

  2、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1、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

  2、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

  3、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对国有行会有约束,但是股份行的话落不了地。”一位大型民营企业融资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此评价该通知。

  该人士表示,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下面的经营单元考核完全是逐利的,变着法要提高收入,民营企业更多是求着金融机构放贷,不能因为人家抬高了成本就去举报,这样谁还会给放贷?到头来损失更大。

  上述观点主要针对于银行的考核机制与监管的监督力度。但其实《通知》中亦有考虑到。

  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

  《通知》中指出,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以及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

  另外,要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要求,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形成监管合力

  银保监会此次联合其他五部委一起发文的目的亦是为了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

  《通知》中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

  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建设和推广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与项目白名单管理,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信息支持。

  最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考核,应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给予合理评价。

  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业务资格审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2020年2月7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今年要严格查处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收费问题,例如以存定贷等,今年还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虽然这个问题在反复强调,但是总是有一些敢于去触碰底线的机构和个人,所以今年这方面的查处力度绝不手软。”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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