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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银行某支行长被供认行贿揽储 未受处罚现已调任另一支行

2020-06-01 14:28:56 和讯名家 

据(2019)冀02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陶某退缴的涉案款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利用其担任河北省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滦平县住建局)局长、滦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房地产开发商、工程项目承包商以及银行从业者等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协调项目进展、银行揽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其住建局以及县政协的办公室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78万元。有关银行揽储的具体犯罪事实为收受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行长高某贿送现金3万元。

2014年至2017年1月,陶某利用担任滦平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高某请托,为其提供存款帮助,将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继续存入承德银行滦平支行。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陶某先后三次收受高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陶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陶某在担任住建局局长之前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已经存储在承德银行滦平支行,其任局长之后该笔钱仍存储于此与高某给陶某钱款无必然联系,受贿款应考虑按收受礼金违纪处理。

这边厢,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行长高某的证言则证实:陶某接受高某的请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该局管理的物业维修基金继续存入承德银行滦平支行,为高某谋利的事实。

最终,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行长高某认罪悔罪,协助司法机关确凿陶某犯罪事实。

但这丝毫未影响高某的“官运”。企查查APP显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曾于2017年3月27日变更负责人,由高凌云变更为杨国岭;同日,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谊支行负责人变更为高凌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6年4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试问,承德银行这位支行长行贿的资金是掏自己腰包还是单位列支呢?自掏腰包则不属于单位行贿罪,说明承德银行风控严格,日常普法却缺位;单位列支,那就是单位行贿罪了,公众有理由相信,高行长不会独断专行,擅自做下此等违法之事。回过头来讲,高行长则精通法律,具体表现就是对行贿数额的精准把握。

上述疑问,还望读者诸君,集思广益。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行长或属犯罪较轻,但其对侦破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有待考量。如果没起关键作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是怎么免除处罚的呢?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那么高行长呢?分支行观察获悉该负责人目前在岗。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分支行观察。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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