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智富「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反洗钱法》实施13年来,为我国反洗钱工作从无到有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但是,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对照我国国家治理现实需要,当前《反洗钱法》作为我国反洗钱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基础法律,已日益显露出滞后性,制约着反洗钱工作发展,亟待修改和完善。2019年9月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反洗钱工作和修改《反洗钱法》作出重要批示。为此,建议结合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加快修订进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反洗钱法》进行完善。
拓宽反洗钱法调整事项。建议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增加涉税犯罪,将目前《刑法》中第191条、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统一归纳为洗钱罪,顺应国际标准中上游犯罪扩大化的趋势。
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建议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充分体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监管、行业自律组织有效参与”的监管权配置原则。
明确义务主体范围。一是建议参考国际标准要求,拓宽金融机构范围,同时将根据风险导向,适当增加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国商会等社会组织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二是建议将社会公民纳入义务主体范围,明确社会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完善反洗钱义务体系。一是建议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补充完善反洗钱义务内容,提升反洗钱义务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建议明确社会公民配合金融机构等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要求,同时明确社会公民不得通过出租、出借账户等方式为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提供便利。
拓宽行政调查职能。一是建议拓宽调查主体范围,将反洗钱调查权的权限下放至人民银行设区市一级分支机构。二是建议将所有义务主体纳入调查对象范围,包括金融从业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保证反洗钱调查的有效和合法实施,建议明确人民银行对义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公民)具有一定的调查权。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建议增加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类型。为更好地体现风险为本的理念,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系统风险控制等行为类型,纳入行政处罚范围。二是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实践中各种义务机构的反洗钱重视程度不同,违规行为出现的频次差别较大,当前《反洗钱法》的幅度不足以体现差异。因此,建议扩大罚款的裁量空间,做到违规与处罚相均衡。三是完善对相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建议在保留目前“双罚制”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更有层次、更具弹性的行政处罚措施,增加警告、建议责令处分/纪律处分等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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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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