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益阳市一名银行副行长因涉违法放贷,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晏某奎原系益阳农商银行沧水铺支行副行长,分管信贷工作并兼任信贷员。
根据益阳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贷款人提出申请后,信贷员对贷款人的资格和贷款项目审进行调查,再实行分级审批,分支机构自主审批权限内贷款,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沧水铺支行的自主审批权限为50万元。
2016年5月至8月,刘坤(在逃)因经商需要资金,要求张某林等5人帮忙向益阳农商银行沧水铺支行申请贷款。
因张某林等5人曾在益阳农商银行贷款,并如期归还。晏某奎在担任主信贷员期间,在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直接填写各项报表,未对贷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实地调查,编写了不实的贷款调查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客户评级授信报告,再将所有资料交本行审贷小组审批、行长签发。
2016年5月后,益阳农商银行向张某林等5人共计发放贷款510万元。
上述贷款逾期后,益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胡介华、胡立新、刘运财、胡谅偿还贷款,并由相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益阳市公安局在侦办益阳农商银行被骗取贷款案的过程中,发现晏某奎有违法发放贷款的重大嫌疑。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晏某奎经益阳农商银行经检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晏某奎代张某林偿还了贷款5万元。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奎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晏某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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