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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印发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监管评价办法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监管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鲁银保监发〔2020〕14号

  各银保监分局,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招商、光大、恒丰银行烟台分行:

  现将《山东银保监局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监管评价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银保监局

  2020年5月22日

  山东银保监局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监管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引领,促进合规经营,改进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银监发〔2015〕5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辖区股份制银行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评价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收集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等各类内外部资料,对银行内控管理能力、业务合规状况、主要风险水平、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相应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监管评价基本原则:

  (一)符合分支机构监管实际。评价内容紧扣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特点、监管实际和工作需要,坚持务实、管用,避免大而全、做虚功。

  (二)统筹风险合规与年度重点。将分支机构以风险合规监管为重点的基本要求,与年度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坚持统筹考评、互融互促。

  (三)防风险与促发展相结合。督促银行强化风险管控的同时,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服务有机融合。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价采取指标量化与监管专业分析判断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山东银保监局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

  第二章 评价要素及评分规则

  第五条 监管评价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服务、年度重点工作”四个部分,细分25个子项、55个评价要素。评价实行百分制,另设“高质量发展”加分项。

  (一)风险管理(25分)。下设信用风险管理、案件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3个子项。其中,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水平、资产质量真实性、信用风险处置等3个方面,分值15分。案件风险管理包括案件风险管理总体情况、案件风险及突发事件报送、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等3个方面,分值8分。声誉风险管理主要指声誉风险监测及应对,分值2分。

  (二)内控合规(40分)。下设重要内控制度合规及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管控、违规问题整改质效、内部监督检查质效4个子项。其中,重要内控制度合规及落实情况包括绩效考核及延期支付、内部问责、交流轮岗及履职回避、其他重要内控制度等4个方面,分值10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主要指当年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分值5分。违规行为整改质效主要依托《风险合规问题整改问责监测台账》,对违规问题系统性整改质效进行评价,分值20分。内部监督检查质效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实效等2个方面,分值5分。

  (三)金融服务(20分)。下设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支持实体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2个子项。其中,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支持实体经济包括普惠金融服务、政府债务、房地产金融、债委会等4个方面,分值10分。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服务收费、信用卡投诉、违规举报等3个方面,分值10分。

  (四)年度重点工作(15分)。下设监管部门重点工作落实、监管配合2个子项。其中,监管部门重点工作落实包括组织部署、工作开展及成效等2个方面,分值8分。监管配合分值7分。

  (五)高质量发展(5分)。加分项,下设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2个子项。

  第六条 监管评价基准总分为100分,原则上按照评分表所列的要点及标准进行扣分,对发生重大风险或严重违规的,加大扣分力度,一般以不超过该项评价要素分值为上限。各项指标评价得分加总,即为被评价机构监管评价得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监管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各分局于2月15日前完成烟台管辖行和属地二级分行评价,省局3月底前统一完成一级分行评价。济南分行管辖二级分行的评价结果按20%权重计入济南分行。

  第八条 监管评价程序包括信息收集、评价实施、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一)信息收集。评价人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情况、重要监管指标、现场检查报告、投诉举报核查情况、案件及风险事件报告、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情况、监管会谈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绩效考核及年度经营计划、重要内控制度、银行经营管理自评价、违规问题整改报告、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等。评价人员可通过监管走访、专项调查或现场测评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评价信息。

  (二)评价实施。评价人员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甄别。对照评分表所列的评价要点及标准逐条评估打分,如实填写得分值和扣分理由。在评价基础上,由评价人员起草评价报告,陈述评价理由。

  (三)结果反馈。监管部门以监管会谈或书面形式向被评价机构及其上级行反馈评价结果。

  (四)档案归集。评价工作结束后,评分人员应做好评价报告、评分表、结果反馈文件等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监管评价结果共分四个等级,二级、三级又分别细分三个档次。得分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级A档,得分在[80,85)区间者为二级B档,得分在[75,80)区间者为二级C档;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级A档,得分在[65,70)区间者为三级B档,得分在[60,65)区间者为三级C档;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一)监管评价结果为一级,表明被评价机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服务、年度重点监管工作落实好,发现的问题轻微且有良好的纠正机制,监管给予常规关注。

  (二)监管评价结果为二级,表明被评价机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服务、年度重点监管年工作落实较好,发现的问题不会对其正常经营造成明显影响,监管需对其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监管评价结果为三级,表明被评价机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服务、年度重点监管工作落实较差,发现的问题可能对其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监管需要更多关注并采取措施。

  (四)监管评价结果为四级,表明被评价机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服务、年度重点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存在严重不足,发现的问题对其正常经营有明显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监管需要特别关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条 被评价机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服务、年度重点工作”四项中任意一项得分低于其分值60%的,其等级不得高于二级B档。被评价机构年内发生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重大案件的,其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三级B档。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抄报银保监会股份制银行监管部,抄送各银行机构总行,并作为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参考。青岛分行管辖二级分行的评价结果通报各青岛分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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