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敏婧
针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是银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之一,当发现交易有可疑情形时,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问题是,如果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却不足,反而会浪费银行本身及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资源,从而影响整体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所以如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想办法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价值,才是银行面对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重点。
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要求银行重视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从交易监测标准的角度定期评估,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银行本身的交易监测标准。
二是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要进行人工分析与识别作业,并记录完整的分析过程。如果最终决定不作为可疑交易上报人民银行,也要完整地记录排除的理由;如果最后被确认为可疑交易,则要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记录该客户的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等分析过程。
银行要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可参考以下重点:
1.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
当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时,银行应整合这些账户并进行联动分析,因为通过详细的客户身份识别,就可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实际效果。必要时还可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调查,会有助于更完整地了解客户风险全貌。
2.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覆盖并贯穿银行业务各个环节。
银行要建立起全体行员以风险为本的文化,培养每一位行员随时注意客户的资金和交易是否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掌握各类线索并随时准备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等犯罪活动有关。
可疑交易报告本身对资金或资产的价值并无金额起点要求,只要具备充分的合理怀疑就可提报。
4.高风险业务的监测分析。
如非面对面金融业务等的高风险业务,须确保银行系统能完整记录交易对手的信息,和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才能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信息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的完整准确。
5.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测分析。
银行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应当完成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
银行要注意的是,充分尽职调查和合理谨慎的人工分析,是确保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最重要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不是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给人民银行就没事了,必须准备好提交该交易报告的合理理由。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已经做过缜密分析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即使没有将具有疑点的交易列入可疑交易报告,银行也不会被认为违规。
可疑交易报告一直都在“有效”和“效率”两者间取得平衡,对于高风险客户和中低风险客户来说,一旦遭遇可疑警示后,就该有不同层级的银行人员对交易进行排查复核,根据2017年银发108号文《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银行须通过对预警率、报告率、成案率的排查动作,最终才能评估出银行本身的交易监测标准。
银行可以根据“事前、事中、事后”三项时间原则,全流程管控银行的风险。“事前”是指银行可对客户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甚至必要时直接拒绝为客户开户来降低风险;“事中”是指银行的分析人员通过客户特征、历史交易等背景信息,对异常交易做出有效分析判断,并结合业务条线人员实地了解客户及客户业务现况;“事后”是指银行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客户账户、业务适时采取后续控制措施。不可只选择性地针对重点可疑交易涉及的主体,采取后续风险控制措施,最终导致风险控制不能全覆盖,造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破口。
人民银行2016年3号令,对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员专业和数量,都提出了较高要求,除了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外,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还要求开展及时、有效的分析处理,并须随时关注国内外涉恐名单同时进行调整;银行还须针对特定可疑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配合银行内部问责机制,强化银行人员面对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这些都是银行要达到提升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的重点工作。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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