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为,是否存在行贿、受贿事实,尚无有关机关认定、指控,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贿赂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赃款,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和处置,即使存在行贿受贿情形,以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回贿赂款的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

4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程润斌、李丽华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据该判决书记载,2019年11月25日,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3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润斌、李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程世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隐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程润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李丽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程世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未随案移送的扣押款项及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程润斌、李丽华退还所敲诈李某某的款项。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程润斌、李丽华、程世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人程润斌上诉理由为并没有向李某某实施过索要钱款的行为;上诉人李丽华上诉理由为没有实施要挟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程世杰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程世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改判无罪。二审讯问时,程世杰主动认罪,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2019年2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9年1月27日我被程润斌夫妇敲诈了310万元。在2013年的时候,高某某在农商银行有一笔800万元的贷款到期,之前的担保公司撤出担保,程润斌便用他名下的修理厂给高某某名下的企业担保贷款800万元。期间,高某某因经营不善还不起贷款及利息,程润斌认为他给高某某贷款是经过我同意的,多次到我工作的单位办公室和我闹。期间我把程润斌与高某某叫到我办公室协商贷款担保一事时,我听到程润斌分四次借给高某某150万,利息都是以5分、7分、1毛的利息计算,最后他们连本带利算下6、700万元。高某某说算下这么多钱,他还不了。程润斌对我说先给高某某贷点款,先把他的这个事情处理了。我说不符合条件贷不了款。过了十几天,李丽华到我办公室和我说:“你答应高某某给我100万,到现在还不给我,我不能活了”,李丽华就到我办公室的窗户前准备跳楼,我随后拨打了110报案。后来程润斌、李丽华夫妇二人在银行会议室与高某某协商,高某某答应在2、3天时间内先还50万元。在2015年6月份左右,程润斌夫妇二人给我写举报信到省联社,后来省联社纪委还审查了我40多天。审查结束以后,我没有存在其他违规问题,就把我提拔到山西省联社阳泉办事处任主任,他们二人在个人微博账户和微信朋友圈到处散播我受贿120万元。
2018年9月份下午5点左右,李丽华到山西省联社大门口,把崔某某书记拦住,撕扯崔某某书记衣服,被保安拉开。2019年1月份上午10点,李丽华到山西省联社大厅找主要领导询问对我的举报情况,保安说领导不在,李丽华用随身携带的刀把自己的手腕割破。第二天,李丽华再次到山西省联社找主要领导询问对我的举报情况,省联社的纪委书记给他出示了书面报告,要求她签字后书面报告给她,李丽华没有签字。第三天,李丽华写了一份大字报放在省联社门口,并跪在地上长时间不起来,影响了山西省联社的正常办公。
2019年1月20日,我在省联社开会,李丽华还是拿着大字报跪在省联社大厅门口。之后我让王某某找个熟人处理此事,王某某找了一个姓吕的书记,把李丽华叫回来商议看怎么处理。当天晚上,王某某说人家要500万,我没有答应。第二天晚上11点多,王某某告我说和那个姓吕的书记说好了,最低310万,我说不行了就那吧。我说我就有50万,剩下的我向王某某借。我在2019年1月27日拿着50万现金到龙某某王某某办公室当面给了王某某50万元的现金,王某某给我写了一张收条,我又给王某某写了一张260万的借条,借条上写着到2021年底还清。王某某在2019年1月30日把办完事情的手续给了我。
2019年2月22日,受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我是2010年11月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带着程润斌多次到盂县信用联社找我贷款,后来程润斌多次带着他老婆李丽华找我的时候我认识的李丽华。程润斌和李丽华多次找我是因为程润斌想解除他的修理厂给高某某的公司贷款的担保,还想让我给高某某增加贷款,让高某某还欠他们的高利贷。之后程润斌与李丽华多次到我办公室找我让我给联系高某某。2015年2月份春节过后刚上班,我嫌影响我正常工作,我就联系高某某和程润斌协商过一次。到了3月上旬的一天,程润斌和李丽华到我办公室质问我:“高某某到现在也没有给我还钱,你们说的这话不算数,你们答应我的100万什么时候给我还呀?”我听后很生气,说:“高某某欠你钱答应给你还钱,你找高某某去,和我有什么关系?”李丽华说:“高某某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见”,我就连往出走连说:“我开会去呀”,李丽华挡在门口不让我走。后来程润斌和李丽华隔三差五的来找我,每次都是让我把高某某叫回来还100万,同时还要求我给高某某贷款还他们的钱,我都没有答应。7月初的一天,程润斌、李丽华还有李丽华的妈妈和弟弟到了我办公室,当时正在开会,我就把会议暂停了,还是说这回事,我让他们有什么问题自己解决,后来因我工作上有事,程润斌他们就走了。到了8月初的一天上午,李丽华又来办公室找我,她进来就和我说:“你们答应的100万给呀不了?”我说:“我又没有欠你钱你问我要了?”李丽华说:“你们要是不给我就没法活了,我就死在你办公室。”说着李丽华就准备跳楼,我就赶紧给保卫科打电话,让他们赶紧报警然后通知保安上来看住,不敢让出了事,后我通知了单位相关领导,并给程润斌和高某某打了电话,然后我们就在5楼会议室等着,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消防大队的人来了,程润斌和高某某也陆续到了5楼会议室,我让许某某到我的办公室和李丽华说高某某回来了,让她到5楼会议室和高某某处理事情,过了一会儿李丽华就到了5楼会议室,商量处理此事,后来我安排单位分管安全的副行长韩某1让保安看好李丽华,不要在单位出了事,安排完我就走了。同年8月份我调到省联社阳泉办事处担任副主任,9月份的时候程润斌多次给我发短信和微信消息,我也都没有理他们。12月份的一天,程润斌用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给我打电话威胁我,我怕出现意外,之后我就找到程润斌的老乡张某某问程润斌是什么意思,张某某说程润斌夫妇想要50万,后来商议好给他们47万。2016年1月份,我从我工资卡上的47万元打到张某某卡上,让张某某把手续办好,保证不要让他们再闹腾了。后来张某某告我全处理好了。在2018年3月份的时候,程润斌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你帮助谢某某在中院找关系打赢官司,你之前答应我的100万还没有给我,你还帮助谢某某打官司了。”我说:“我还不知道你和谢某某什么情况,我怎么帮助谢某某打官司?我和谢某某的面也没见过,你拿了4、50万了还说过去的事了。”说完我就挂了电话。后来程润斌给我发过几次信息想要见我,我都没理。5、6月份的时候,程润斌、李丽华还是到省联社拿着举报信告我。
程润斌和高某某没有给我送过礼,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程润斌和韩某某到我家里找我,和我说贷款的事情,我当时拒绝了,在他们离开后我看见有一个纸袋,里面装着40万元现金,我赶紧给韩某某打电话让拿走,韩某某说他想贷款,让我拿着40万打点打点,说完就挂了电话了。之后我再给韩某某打电话,他就不接电话了。后来有一天,程润斌来银行找我,告我韩某某生病快不行了,还说韩某某借的他高利贷了,让我把之前韩某某放在我家的40万元现金给他,我没有同意。因为之前我介绍韩某某在耐火厂赵某某借过100万,所以我就让员工苗某某把那40万元现金给了耐火厂赵某某,算是韩某某给耐火厂还的钱。
2019年7月19日,李某某陈述证实:我没有和程润斌说过让他接管高某某厂子的话,程润斌也没有为了接管高某某的厂子给我200万。高某某为了他的厂子找我,想要增加贷款,我当时就说他的厂子不符合增加贷款的条件,我拒绝了高某某。当时程润斌是跟着高某某来的,程润斌想要高某某还他的债。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程润斌、李丽华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行为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程世杰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程世杰系初犯,且认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程世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世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西盂县农商行是在原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20年3月末,该行合并口径下资产总额184亿元,负债总额167.36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6.64亿元。实现净利润0.56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5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53%,资本充足率为11.32%。
山西盂县农商行现任董事长刘怀兵,首任董事长李保林于2015年10月10日卸任,调任山西省联社阳泉办事处副主任。
2019年2月13日,李保林被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核准为山西省联社阳泉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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