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酒泉农商银行南大街支行原行长、客户经理因违法放贷,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明认定,2016年5月,被告人许某在担任酒泉农村商业银行南大街支行行长期间,其熟识的汪某等三人找到被告人许某办理"三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的商户含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户联保贷款是指由3-5户商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许某在明知对方拟冒名贷款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安排支行客户经理李某办理该笔贷款。在许某的安排下,李某未对三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编造了三人的借款申请书、家庭成员及资产情况说明、调查报告、个人贷款面谈笔录等资料,上述资料中记载的借款人身份及资产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酒泉农商银行后向三名贷款人分别发放贷款100万元,共计300万元。
截至案发,造成酒泉农村商业银行损失188.07万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退赔经济损失8万元。
肃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8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贷款损失18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日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认为许某利用担任银行支行行长的便利,指使安排李某违法办理贷款,李某则放弃依规审查的职责,违法办理贷款手续,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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