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辖内股份制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直管组,各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辖内股份制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湖北银保监局股份制银行处反馈。
湖北辖内股份制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价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辖内股份制银行审慎监管和合规监管,科学评价监管执行效果,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股份制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北辖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
第三条 评价原则。监管执行力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管导向原则。以监管目标和任务为出发点,以推动监管规则执行为落脚点,突出对股份制银行经营行为合规性与政策落实有效性的考量,旨在有效抑制其规避监管约束、进行监管套利的冲动,促进股份制银行主动增强遵守监管规则的意愿,进一步提升监管执行力。
(二)精确制导原则。充分考虑辖内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有别于法人机构的经营特点和监管重点,按照“多定量,少定性”的原则,将定量指标分为主要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和其他监管指标,并赋予不同的分值;将定性指标“定量化”,并进一步细分评分标准,避免评价结果出现多家银行同处一个级次的高“集中度”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各行经营沿革和业务规模的差异,对部分指标按照业务体量大小和政策涉及面予以适当区分评判。
(三)相机调整原则。在政策性任务评价要素项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银保监会决策部署和宏观经济形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在年度重要专项工作评价要素项下,根据各年度监管工作重点调整具体分项指标,保证评价工作与时俱进,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四)贯穿统筹原则。将评价工作贯穿于整个监管周期,而不完全依赖于监管年度结束后集中开展评价,并与现场检查和日常非现场监管结合进行。对单家机构而言,一张评分表即可视为非现场监管工作台账,贯穿统筹全年重点监管事项。年度结束后的集中评价应视为对整个监管年度相关工作的整理和总结并最终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四条 评价要素。辖内股份制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体系由五项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监管指标完成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和监管配合度,合计总分为100分。
第五条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和分值设定以本办法附件为准。各项评价要素的评分结果通过对评价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 评价方法。
(一)评价要素权重设置。五项评价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监管指标完成情况占25%、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占20%、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占15%、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占15%、监管配合度占25%。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机构监管处室商功能监管处室后,可根据当年度股份制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对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适时公布。
(二)评价指标得分。对各评价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分标准。评分主要采取扣分制,依据评分标准严格进行扣分,各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三)评价要素得分。评价要素得分为各评价指标得分加总。
(四)评价总分。评价总分由各项评价要素得分加总获得。
(五)评价结果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价总分确定银行的监管执行力评价结果。
第七条 分级标准。评价结果从1至4共分为四个等级、10个档次,数字越大表示被评价机构越低的监管执行力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其中,评价结果1至3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90分(含)至100分为1级,其中,97分(含)至100分为1A,94分(含)至97分为1B,90分(含)至94分为1C;8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7分(含)至90分为2A,84分(含)至87分为2B,80分(含)至84分为2C;70分(含)至80分为3级,其中,77分(含)至80分为3A,74分(含)至77分为3B,70分(含)至74分为3C;70分以下为4级。
第八条 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能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各方面体制机制较为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只需给予常规的监管关注。
(二)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能够较好地把握监管导向,较好地落实了主要监管要求,经营管理状况大体令人满意,但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适当的监管督导可以得到及时整改,通常不需要特别的监管关注。
(三)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执行监管规则的主动作为不足,经营管理状况一般,风险管理或合规管理存在一定缺陷,且有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自行识别和纠正问题的能力不足,需要监管部门更多地关注并采取措施。
(四)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没有对监管要求和监管意见给予足够重视,日常工作配合度低,部分监管指标和监管考核任务不达标,在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等方面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可能引发重大风险,需要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和紧急介入。
第九条 被评价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人员可对关联指标加大扣分力度,直至直接将评价结果降为4级:
(一)轻党建,政治要求贯彻不到位,执行组织纪律不严格,分行主要负责人被总行处以降级以上处分的;
(二)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业内案件的;
(三)篡改、编造或人为调整核心报表数据,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条 职责分工。辖内股份制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工作建立由机构监管处室负责牵头、相关功能监管处室和银保监分局配合的协调机制,保证对被评价机构的监管信息实现有效汇总和集中。
第十一条 流程环节。评价工作操作流程由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评价结果反馈、档案归集6个环节组成。
第十二条 信息收集。评价人员通过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股份制银行相关信息,为评价工作做好准备。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
(一)向被评价机构收集信息。依托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基础工作资料,包括机构概览、指标套表、监管报告等;根据需要,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
(二)向相关功能监管部门收集信息。从现场检查部门、统计信息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创新业务监管部门、消保部门和案稽部门等相关功能监管条线收集信息,一般包括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和调研材料报送情况、普惠金融服务质效、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情况和案件处置情况等资料。
(三)向社会公众及第三方机构收集信息。主要包括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评价意见,社会公众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价,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专业分析人员的分析报告等。
除上述信息以外,评价人员可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走访、开展监管约谈,以深入掌握被评价机构风险状况,或要求被评价机构报送已掌握信息的补充报告和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初评。评价人员对收集到的所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确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填制评分表,形成初步评价报告。初评工作由股份制银行处负责。
第十四条 复评。在初评基础上,由股份制银行处和相关功能监管处室共同组成复评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再评估。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意见的,应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由股份制银行处分管局领导组织机构和功能监管处室进行审核,审核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式开展,通过集体讨论最终确定被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股份制银行处在评价结果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反馈。评价工作结束后,由股份制银行处及时将评价结果及各单项评价要素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或发文等形式向被评价机构通报,并提出相应监管意见。必要时,可向银保监会股份制银行部报告,并向股份制银行总行通报。
第十七条 档案归集。评价工作全部结束后,评价人员应当做好评价信息、评价工作底稿和打分表、评价报告、评价审核会议纪要、评价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监管执行力评价周期为一年,年度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于该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管执行力评价结果是监管部门衡量辖内股份制银行风险程度和管理水平、规划和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以及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监管人员应当依据评价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确定监管侧重点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切实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1级行,视为良好类机构,实施积极的激励式监管。
(一)支持加快创新发展。在省内二级分行、专营机构设立等机构准入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先行参与各类改革创新试点。
(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总体认可银行的自我约束和发展能力,按正常监管程序和周期对其实施监管。监管手段以非现场监管为主,按年召开审慎监管会议,除指定专项工作和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突发重大事项外,原则上减少监管约谈和走访次数。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度,在保证最低频度要求的基础上,除银保监会指定的专项检查外尽量减少监管抽查和检查。对评价结果为1C的银行,可结合单项要素评价情况适度加强监管关注。
(三)积极推荐评先创优。在银保监系统、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在股份制银行总行和属地区域审计中心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时适当给予正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2级行,视为关注类机构,实施审慎的督导式监管。
(一)审慎开展市场准入。合理控制新设分支机构的数量和节奏;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侧重于考察专业素质、合规意识和风控理念;督促审慎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适度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每季至少开展1次监管走访或高管约谈,每半年召开1次审慎监管会议;对其薄弱环节,主要以下发风险提示、金融监管意见书等形式督促落实整改。在序时性和“双随机”立项基础上保持适当的现场检查频度,并辅以督查和核查。对评价结果为2C的银行,应结合单项要素评价情况实施专项现场检查。
(三)适当单列监管措施。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对本级内排名靠后的银行,根据其内在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发展趋势,可采取警戒谈话、增加监管报送范围和频度、提高风险监管标准、限制部分有问题的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3级行,视为问题类机构,实施严格的纠偏式监管。
(一)实施更加审慎的市场准入。以更加审慎的审查标准开展机构和高管准入;对重大存量风险处置不及时、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可要求其暂缓申报机构设立事项;适当限制高风险业务增速,原则上不支持其在辖内银行业率先开展相关业务创新。
(二)严格实施非现场监管。根据本等级内具体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逐步增加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和频度,并视情况对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限制,必要时约见其高管人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价结果为3B及以下的银行,每月监测相关数据指标,每季召开审慎监管会议,大力督导问题整改和风险化解。
(三)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同时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问题隐患及时启动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薄弱、风险高或风险呈明显上升趋势的领域;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出现重大异常变化,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领域;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架构及内部控制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领域;非现场监管中难以充分获取信息,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深入了解的领域。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为3级的银行,原则上第二年应组织开展1次全面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4级行,视为严重问题类机构,实施严厉的约束性监管。
(一)实施更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严格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必要时,可视情况实施部分分支机构市场退出;暂停开办创新试点业务,限时压降表内外风险资产规模;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更换高管人员或向其派驻监管人员。
(二)实施更强力的监管措施。给予持续密切的监管关注,在实施对3级行各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对4级行的监管约谈频率原则上提高到每月1次;原则上第二年即组织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适时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风险情况;及时约谈总行有关部门,督促其指导分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在监管部门监督下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的披露和保密。为防止对监管执行力评价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参与评价工作的各方人员应当对评价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评价情况。确有必要时,监管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等披露评价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被评价机构通报其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不得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众披露,防止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波动或不利影响。各股份制银行应当对本行评价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定量指标,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主。监管发现股份制银行核心报表数据明显失真的,以还原后的真实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湖北银保监局根据辖内股份制银行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和监管要求,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二级分行的监管执行力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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