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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变身“担保费” 银行重构与助贷机构合作模式

2020-06-20 09:42:29 中国经营报  郝亚娟 张荣旺

  一边要求银行具备自主风控能力、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再向借款人直接收取服务费,另一边监管要求降低融资成本,在此背景下,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模式面临重构。

  “根据5月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新规”),助贷机构不得直接收取服务费;如果这部分服务费由银行代收,又与监管要求的降低贷款成本相违背,因为监管考核会把一些费用都统筹到息费计算中。一些助贷机构开始申请融资担保牌照,以担保费的名义收取服务费,既满足了监管要求,同时又保留了助贷机构的利润空间。” 一位助贷机构人士坦言。《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已有银行开始更改产品结构,比如增加与头部助贷机构合作,并在产品结构中增加风险兜底模式。此外,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指出,由于互联网贷款新规对数据使用、保管、开发测试均作出规定,银行需要对一些贷款产品修改审核流程,如期限超过1年的产品每年需要重新评估。

  风险兜底信仰仍存?

  一位民营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按照互联网贷款新规,该行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底层数据表现、风控能力均提出相应要求。“目前我行增加了头部助贷平台合作,尽量和有风险兜底的助贷机构合作,同时增加自营产品占比。”

  前述受访助贷机构人士亦指出,一些小银行目前在筛选合作的助贷机构过程中尤其看重是否能够兜底,毕竟助贷机构只当通道不兜底的话,很容易被淘汰;助贷机构的核心能力是服务,是大数据、金融科技的能力,能否兜底不是决定因素,但实际上,不兜底的助贷机构在市场上很难生存。

  该助贷机构人士表示,按照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要求,银行须具备自主风控能力,但现实情况依然是合作机构帮助银行来构建自主风控能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关注助贷机构的客群质量;另一方面,关注助贷机构提供的增信方式,是否同意兜底赔付,是否具有兜底赔付的能力等。

  在中小银行金融科技专家李林鸿看来,于银行而言,由同一个机构既做营销获客,又给自己做担保,这种风险并没有分散。

  华东某上市城商行金融科技部人士告诉记者,该行按照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升风控能力,在合作助贷机构的选择上,该行坚持优先选择优质头部平台以及细分领域头部平台开展合作,主要与自身管理能力较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体制、较为成熟的反欺诈能力,较强的法务团队,较高的科技能力的平台合作,同时该行谨慎评估合作机构的信用风险、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等,严格执行合作机构应取得项目开展领域的相应资质。

  不同于一些小银行对风险兜底模式的依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规模较大的银行则更加重视自身风控能力的培养。

  “以前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助贷机构推荐客户并进行一轮筛选,我行进行二次风控,不过这一模式也不被允许了。”一位股份行人士表示,目前该行与助贷机构合作模式是助贷机构负责导流;银行自己做风控,潜入风控模块。

  “一些中小银行在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中,要求助贷机构提供兜底,其实意义不大,比如一家小银行一年的互联网贷款规模为700亿元,一旦出了风险,从大多数助贷机构的规模来看是兜不住的。”股份行人士表示。

  “目前我行没有与助贷机构合作,本来我们自己的产品线就很完善。对于助贷机构来说,大行可能更多地意味着竞争,尤其是近年来拥有流量场景的平台自己都在放贷。”某国有行信用卡中心经理向记者分析。

  融资担保模式“走热”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合作模式面临调整外,助贷机构如何收费也受到行业关注。

  前述受访股份行人士提道:“贷款打包利率主要取决于客户质量。我们进行了收益测算,与助贷机构合作的贷款利率与自己贷款利率水平差不多,大概在5%〜7%。”

  不过,对于贷款成本较高的业务,如何在满足互联网贷款新股要求的同时降低贷款利率成为不少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互联网贷款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监管在考核融资成本的时候会把一些费用统筹到息费计算中,在这样的要求下,银行方面不愿意帮助贷机构代收服务费,目前能规避的做法是让担保机构以担保费的名义收,但是又会涉及到利润分成;对于纯通道的助贷机构就不能按照这样的模式来解决利润。”前述受访助贷机构人士如是说。

  据了解,部分头部助贷平台都成立了自己的融资担保公司,助贷公司负责流量分发、场景连接、技术服务等,而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这样既解决了助贷机构的收费问题,同时考虑到融资担保公司和助贷平台属于同一个体系之下,也能够更准确地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向记者分析,在互联网贷款新规中,合作机构收取息费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贷款中的持牌担保增信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这部分不需银行代收。另一种是其他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第二种是银行向这类助贷机构采购服务,银行需要向这类机构支付费用,比如咨询费、客户推荐费、技术和数据服务费、贷后管理费等,这部分费用将包含在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息费中。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是为了促成互联网贷款,提升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效率,双方优势互补,实际上起到了扩大贷款可得性,降低贷款费用的效果,当然,银行机构需要评估费用的合理性,优选合作方,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从而降低借款人成本。”于百程表示。除了以担保费名义收服务费的方式外,助贷机构还可以选择分润模式实现自身利润。

  王诗强向记者分析,监管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将核心风控外包,在分润模式下,银行要承担一部分风险,更符合监管要求。

  “一般是助贷机构按照银行的风控要求,推荐合适的借款人,银行再做一轮风险评估,对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进行放款,与助贷机构一起分享息费收入和坏账损失,其中助贷机构的服务费等一般是按期收取。”王诗强表示。

  

(责任编辑:马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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