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系金融板块之间隐蔽的运作逐渐浮出水面。(详见:6月20日《先锋系网信平台承认挪用先锋支付资金14.95亿元》)
今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湖南省张家界(000430,股吧)市中级人民法院《华融与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曝光了一段往事。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投资公司)与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公司)、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及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而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是先锋系核心企业,该企业持有先锋支付、网信证券、海口联合农商行的股份,分别占股100%、55.61%、20%。启信宝显示,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系华融全资子公司。
2016年11月,应借款人联合创业公司请求,华融投资公司委托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向联合创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5亿元。当时,联合创业公司不仅以其持有的海口联合农商银行12000万(即1.2亿)股份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海口联合农商银行还向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不过,2019年10月31日,联合创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当年第三季度利息;截至2019年9月20日,联合创业公司尚欠委托贷款本金余额13000万元,利息2632774元。
华融系“踩雷”先锋系:尚欠1.3亿
值得一提的是,华融湘江银行官网显示,该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引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合并新设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人民币77.5亿元。启信宝显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该行实际控制人,持有约51%股份。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如下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16日,华融投资公司、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联合创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一)根据华融投资公司与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于2016年11月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并应借款人联合创业公司请求,华融投资公司委托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向联合创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5000万元(即3.5亿元),委托贷款期限为36个月,即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
(二)委托贷款利率为8%的年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三)放款之日起届满12个月偿还贷款本金的20%,放款之日起届满24个月累计偿还贷款本金的50%,到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指令有权不事先通知而宣布提前收回贷款。
(四)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五)借款人承担委托人或受托人为实现合同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费用。
之后,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按约定向联合创业公司发放了35000万元委托贷款。2019年10月31日,因联合创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当年第三季度利息,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根据华融投资公司的指令,给联合创业公司发出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9年9月20日,联合创业公司尚欠委托贷款本金余额13000万元,利息2632774元。
2016年11月14日,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向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该担保函承诺了以下内容:(一)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为债务人联合创业公司在涉案《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差旅费等与实现债权有关的费用。(二)本担保函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欺诈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三)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债权人先行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即使有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或物的担保,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先行向本保证人进行追索。(四)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担保债权,不受任何担保责任履行顺序的约束。
2016年11月16日,华融投资公司委托华融湘江张家界分行与联合创业公司签订《质押合同》,联合创业公司以其持有的海口联合农商银行12000万股份作为质物,对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于2017年1月20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法院:《委托贷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函》合法有效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诉讼中,依华融投资公司的申请,本院冻结了联合创业公司持有的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的12000万股份以及其在众惠财产保险社拥有的股权。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融投资公司、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联合创业公司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联合创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其应给华融投资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应承担华融投资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与联合创业公司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押权已有效设立,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委托人华融投资公司,其有权就该12000万股份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向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亦合法有效,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应就前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000万元,并从2019年1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罚息至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该款不再另行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及相应复利),2019年9月21日至11月3日期间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付利息,此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
二、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共计2632774元,该款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万元;
四、被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向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其在被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12000万股份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驳回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称,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04963.87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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