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范县农商银行前员工因套取单位60万资金供亲友使用,逾期未能归还,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9个月。
被告人张某,女,1972年出生,案发前系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客户经理。
原判认定: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为在河南范县农商银行城关支行(以下简称城关支行)贷款自用,找到熟人以主贷的名义从城关支行贷款,并利用自己担任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担保人签名,未履行调查岗的职责,先后以此种方式从城关支行套取资金40万元。
贷款被张某用于其丈夫的汽修厂经营,该汽修厂已因经营不善倒闭。至今仅归还10万元。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亲友借用他人名义在城关支行贷款20万,仍为其伪造担保手续。该款发放到至今未还。
另查明,张某于2019年5月5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客户经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担保人手续,为他人发放贷款20万元,目前均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认为适用法律不正确,不构成两个罪名。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法院指出,张某套取本单位资金60万元,归其丈夫和亲友使用,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二审改判,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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