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曾某宇在申购债券业务过程中,为确保成功申购,向3家金融机构员工行贿共计数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宇为了使其控制的“宝石七号”信托账户能够成功申购债券,与时任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古县农联社)新业务部经理的被告人郭文萍约定,由古县农联社出资为曾某宇控制的信托账户代申购债券。后郭某萍利用职权,以古县农联社的名义为曾某宇申购到债券数十支。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曾某宇向郭某萍14次转入行贿款共计20.8万元。
为确保成功申购到债券,曾某宇在解决资金问题后,又向两家券商员工行贿。
2012年,新时代证券在承销“12沪闵行债”债券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宇为使古县农联社能够成功申购债券,通过层层请托到新时代证券公司负责承销“12沪闵行”债的职员彭某,要求其帮忙申购债券。
后在彭某的帮助下,为曾某宇代申购债券的古县农联社成功申购到1000万元额度的“12沪闵行债”。该债券抛售后获利11.5万余元。为此,曾某宇通过联系人向彭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2012年,齐鲁证券在承销“12昌投债”债券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宇同样通过层层请托到齐鲁债券公司“12昌投债”项目经理张某亮,要求其帮忙申购债券。
后在张某亮帮助下,为曾某宇代申购债券的古县农联社成功申购到5000万元额度的“12昌投债”。该债券抛售后获利45.8万余元。为此,被告人曾某宇通过联系人向张某亮行贿人民币5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宇、郭某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郭某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对曾某宇、郭某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12个月,并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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