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马某等两人因骗取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3000万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两人双双被判刑。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被告人马某因开铁矿缺少资金,遂向瑞兴典当公司借款2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为3分。至2012年1月3日止,马某已付给瑞兴典当公司利息共计16笔501万元。
为尝还典当公司借款,2012年7月,被告人马某在被告人宁某某的帮助下,使用虚假的粮食购销合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贷款300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在瑞兴典当公司借款。
截止案发前,马某只偿还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两个月贷款利息,余款无力偿还,造成民生村镇银行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宁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曾因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逮捕,2018年3月14日其因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宁某某以他人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贷款手续,骗取银行贷款3000万元,造成银行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判决,对马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宁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日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马某、宁某某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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