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公开披露一份判决书,显示一名个体经营户犯高利转贷罪受到刑事处罚。
据判决书披露,2013年8月8日,许某明以做矿石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从易门农商银行套取信贷资金400万元,同月13日将其中200万元按月利率3%转贷给陈某,一年内收取陈某利息78万元。
贷款到期后,许某明再次以资金周转的名义续贷400万元,并将其中200万元按利率3%转贷给杨某,4个月收取利息24万元;将另200万元按月利率5%转带给夏某,5个月收取利息50万元。2015年8月,许某明将贷款本息按期清偿给易门农商银行。
综上所述,许某明累计从易门农商银行获得贷款800万元,获得高额利息共计152万元,清偿贷款利息共计57.23万元,违法获得利润94.77万元。
2019年10月,许某明案发,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等候审理。案发后,许某明及其妻子共计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元。
法院审理完毕后认为,许某明以高利转贷牟利为目的,两次套取云南易门农商银行信贷资金800万元,将其中的600万高利转贷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许某民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处罚。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处许某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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