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培育工作方案发布 加大首贷户考核激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培育工作方案》

  浙银保监发〔2020〕150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直辖监管组,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杭州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省银行业协会,省担保集团:

  现将《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培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细化工作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浙江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培育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探索“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递进式金融服务路径,建立涵盖业务拓展、授信管理、考核激励、融资增信以及监管评价等多维度支持保障的首贷户精细化管理和培育体系,全面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能力,加快无贷户向有贷户的有效转化,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增效,制订本方案。

  一、提升首贷户精准获客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挖掘现有信息,精准触及目标客户。针对“百行进万企”、小微企业园分类建档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本行结算账户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清单等“五张清单”中的无贷户,深入摸排企业融资需求。根据企业融资意愿,分层分批形成本行首贷户储备库,提高走访、联系频率,及时掌握企业融资需求产生的时间节点,做好对接服务。

  二、建立针对性的首贷户授信管理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首贷户金融素质相对薄弱,经营管理规范性、信贷准入条件相对不足等情况特点,建立针对性的授信管理机制和专项授信审批通道。对首贷客户,要充分运用内外部各类信息验证企业经营情况,注重考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真实经营状况和第一还款来源,注重判断未来发展潜力,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优化授权审批管理权限和业务流程,下沉尽职调查重心,充分把握和准确判断实质风险,提高有效需求满足度。

  三、深化首贷户“伙伴银行”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行实际,建立“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递进式金融服务路径,为首贷户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对纳入储备库的无贷户,要配备专门客户经理,提供支付结算和企业主财富管理等服务,保持企业常态化联系。对获得首贷的企业,要加强配套金融服务,稳定企业融资预期,确保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和延续性,并根据企业发展变化,主动提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方案,伴随企业成长。

  四、加强首贷户的辅导和培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帮助首贷户提升信用管理基础,提前培育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普及,从源头抓起。鼓励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公司治理,提升财务透明程度,加强银企互动,利于银行掌握首贷户财务状况。帮助首贷企业树立客观的负债经营理念,认识过度负债风险,把握适度举债界限,协助首贷户合理做好财务规划。

  五、加大首贷户考核激励。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首贷款户正向考核激励,将首贷户拓展指标纳入内部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并给予高于有贷户的激励标准。对“首贷户”相关信贷产品,落实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充分调动基层行展业积极性。细化完善首贷户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首贷不良率容忍度。明确首贷户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防止过度问责影响首贷户拓展工作持续性。

  六、建立良好的首贷户拓展市场秩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定位和经营特点,细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群体,形成各具特色、错位竞争的小微金融市场格局。要加大技术研发和人员培训力度,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探索具有特色的信贷技术和管理模式。要从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融资需求出发,有序拓展首贷户,在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增量扩面同时,切实防范过度授信的“垒小户”风险。

  七、金融科技赋能便利首贷户融资。通过金融科技赋能,借助大数据分析,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充分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深入挖掘和分析支付类数据、政务类数据等“替代性数据”,全面提升“首贷户”对接效率和风险评估精准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针对首贷户开发专属的风险评估模型,探索对无贷款企业开展“预授信”。

  八、加强首贷户风险补偿。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拓展激励和风险补偿的“资金池”,根据当地首贷户拓展情况,建立分层递进式正向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县(市、区)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对首贷户贷款、担保、保证保险等给予支持,进一步调动相关机构首贷户拓展积极性。

  九、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和保险对首贷户的支持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深化合作,加快开发首贷户专属的担保产品和保证保险产品,探索首贷户批量式担保。重点支持资质良好且有融资需求、以及受疫情影响现金流回笼变慢的无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和保证保险费率等方式,精准提高首贷户金融服务可得性。

  十、加强首贷户持续跟踪监测分析和监管引导。探索设立科学的首贷户监测分析体系,开展监测通报,客观反映首贷户发展情况。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首贷户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以及各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各条线、各地区首贷户拓展情况,将首贷户相关数据及时反馈当地“小微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进度落后的机构,加大督导指导力度。同时,加强首贷户拓展弄虚作假行为的甄别和处置,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提升首贷户金融服务质效。

  本方案所称小微企业首贷户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客户,判定首贷户的标准为该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无征信记录;同时,将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情况纳入监测范围,认定标准为个人在征信系统中没有个人经营性贷款信贷记录。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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