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熟悉银行融资流程,赵朋游走于多家银行骗取资金达28亿元,卷入的8家银行包含2家国有大行,3家股份行和3家城商行。
案发后,赵朋潜逃至国外,后于2016年8月8日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7月13日,上海市一中院公布一份刑事判决揭开了这起大案发生经过,主犯赵朋因犯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罪名,最终获刑19年入狱,一同被判决的还有其多名同伙。
经法院查明:
第一次作案发生在2014年5月,赵朋伙同他人找到时任D银行太原并州支行员工段某为某公司融资,由H银行北京分行实际出资,段某负责提供D银行山西分行印模、制作D银行山西分行授信批复、冒充D银行山西分行人员和H银行对接业务,骗得H银行北京分行发放的信托贷款4亿元。
有了成功作案经验,赵朋团伙又连续诈骗多家银行。
2015年4月,赵朋伙同他人假冒A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人员,借用该行贵宾室,使用伪造的公章、法人章,出具虚假借款保函、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骗得B银行上海分行支付的6.8亿余元融资款。
骗取前述钱款后不久,为防止到期无法归还导致罪行暴露,经共谋后,赵朋等人决定再次采用上述类似手法,继续骗取银行资金。
2015年8月,赵朋再次于A银行青岛分行贵宾室内,向F银行宁波分行核保人员出示虚假的A银行青岛分行用印申请单、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并利用私刻的A银行青岛分行公章及法人章出具虚假的《借款保函》,引入C银行为通道,赵朋骗取F银行宁波分行资金7亿元。
2015年9月,赵朋团伙虚构E银行有10亿元的两年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赵朋等人联系G银行出资购买。后G银行安排人员到E银行蚌埠分行面签核保,E银行支行长冒用E银行蚌埠分行名义,使用伪造的公章在G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协议等文件上盖章,赵朋团伙骗得资金10亿元。
上述诈骗共27.8亿元资金,除用于周转还款,部分资金经赵朋安排他人洗钱后转入自己账户。
由赵朋下达转账和提现指令,转账按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提现按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团伙成员在洗钱过程中,赵朋多次安排下属驾车将大量现金装运回廊坊。其中一名团伙成员肖某,由于获取了巨额佣金,后将佣金提现并藏匿于河北省廊坊市一租住房屋内,直至案发。
案发后,主犯赵朋潜逃至国外,直至2016年8月8日回国投案。经赵朋规劝,团伙一众成员陆续被抓获到案。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伙同他人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尚有10.1亿余元未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赵朋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资金,尚有4.7亿余元未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赵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970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对赵朋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赵朋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团伙其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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